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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介违规买卖经适房 购房合同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03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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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经济适用房能不能上市交易?违规买卖经适房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经济适用房交易的法律知识内容。

  通过中介违规买卖经适房 购房合同无效

  经济适用房违规私自买卖,办公证、过户、入住阶段都可能遇到麻烦,而房屋中介违规“牵线搭桥”也不能以“风险提示”免责。日前,本市红桥区法院审理一起二手房交易纠纷,因明知是经济适用房仍买卖,买卖双方和房屋中介均有过错,一审判决居间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款物予以返还。

  2011年9月,市民李某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红桥区的二手房,与房主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45万余元。合同中写明:“该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最终产权面积以房管局下房本为准,不影响其成交价格。”合同签订后,李某向王某支付定金1万元,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7000余元。

  后来,三方一同前往公证处对该合同进行公证时,因违法法律政策规定而遭到拒绝。经协商未果,李某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定金及中介费。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卖房是由中介全权代理的,被告不知道该房屋不能买卖。现在房屋不能买卖与被告没有关系,故不同意原告诉请,第三人房屋中介公司述称,合同是原告的真实意思体现。原被告都明知此房是经济适用房,中介做过风险提示。因为房屋还没有下产权证,中介已让被告承诺,下产权证后就积极配合原告过户,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诉争房屋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该合同违反上述规定应属无效。原被告及第三人明知该房为经济适用房仍然买卖,均有过错;因该合同取得的款物,应当予以返还。被告辩称不知道经济适用房不能买卖、第三人主张已对原被告做过风险提示,理由不足,均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被告王某一次性返还原告李某定金1万元,第三人某房屋中介公司一次性返还原告李某中介服务费7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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