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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舍业主入住四年拿不到房产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18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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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丽舍公寓的业主秦先生向本报反映,他买的3套房子4年前就已经入住,但到现在还未拿到房产证,尽管开发商依据合同没有考虑赔偿业主的事宜,但专业律师认为,业主拿到赔偿还是有高法解释做依据的。

  上周五,
记者随秦先生来到赛特附近的丽舍服务公寓他所购买的一套住房里。从1999年所签的购房合同里记者看到,该房建筑面积50余平方米,总价85万,开发商是长安金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开发项目属于外销商品房。秦先生说,“2001年就入住了,但到现在4年多了,房产证还是没有。现在我想卖都没法卖,想租都要偷偷租。我多次找到开发商,还至少拿到3张保证在具体日期内办好房产证的字条,但到现在房产证还办不下来。”记者看到最近签的一张字条上写道,开发商保证在2004年11月30日前为业主办好房产证。

  物业公司相关经理翟女士就是写最后一张字条的人。她说,像秦先生这样没有房产证的业主在丽舍还有90余位。房产证办不下来的原因主要是该项目属于涉外公寓,所以开发商必须申请涉外安检合格证才有资格办房产证。但直到去年涉外安检合格证才办下来,而项目大房产证也是在半个月前才办下来。她说,由于她只是在去年才接手,所以这之前的事情她不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开发商延误办产权证并非自己的原因,他们没有给房产做过抵押,没有短交土地出让金等。她预计业主的房产证最快在本周五就能办下来。

  秦先生觉得4年办不下房产证,开发商应该给予业主赔偿。但开发商一方举出1999年所签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中并没有约定何时拿到房产证的内容,所以他们还没有考虑该对业主的赔偿。

  对此记者咨询房地产专业律师顾彦滨。他说,业主还是可根据2003年6月的高法解释来得到相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在合同没有约定购房人取得房产证期限的情况下,按第十八条解释:购买期房的购房人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购买现房的购房人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由于出卖人的原因,未能取得房产证,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按第十九条:购买期房的购房人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超过1年90日、购买现房的购房人自合同订立之日起超过1年90日,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购房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要提醒购房人注意的是,前面所讲的是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合同约定的还是要以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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