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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签约后要如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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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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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建设部6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实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同一天施行。此项规定主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期房销售进行了规范。
  《规定》针对期房销售方面的问题明确指出:“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预售条件及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按现行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管理规定》、《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及《关于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办法》执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自签约之日起60日内,由买卖双方到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或内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由买卖双方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再有,“应当在房屋交付时由买受人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对现房的销售管理,《规定》中要求,“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现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证件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按内、外销的规定分别报送市或区(县)房屋行政管理的权属登记部门备案。”此外,“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可以委托房地局的测绘部门实施测绘和其他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
  《规定》对于代理销售商品房的中介机构也进行了严格规范,要求他们除了要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外,还应具有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
  与此同时,《规定》取消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去年10月2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销和外销商品房现房销售管理的通知》中的第五条,即:“商品房现房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得上市销售;房地产交易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
--摘自--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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