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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判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23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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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分析。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那么,怎样的才能对当事人或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呢﹖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一种经过合意的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产生约束力。《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在法律上就产生了约束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原《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个条件:?(一)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二)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条件是:?(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出租的房屋必须已通过工程质量验收。

  由于出租人将开发的商品房屋或者购买的商品房屋作为投资,希望尽快获取回报理所当然。因此,在实践中,因为开发商或购房人急于收回投资或获取回报,又因为商品房屋的承租人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目的,对承租的房屋也希望按自己的意图进行装修,因此,市场中有的当事人将出租房屋的交付期限提前,甚至房屋没有竣工就签订租赁合同,这些租赁合同或租赁行为的效力均值得讨论。

  2、实施房屋预租行为,须符合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在商品房屋租赁期限提前的市场客观要求作用下,在实践中出现商品房屋预租行为,并且已引起争议形成诉讼。预租是类似于房屋预售而设定的房屋使用权的期待权益,其合法权的把握首先看工程主体结构是否通过质量验收。按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的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如地方政府有房屋预租规定,应符合其规定。

  3、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有具体约定的,应从其约定。

  商品房屋租赁用途有用于居住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别,政府对其的管制也有所区别。例如,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据此,从约原则就是把握商品房屋租赁合同有关条款合法性的基本原则。例如,我国法律并未把房屋租赁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但如果当事人把登记作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从其约定。

  4、对新的租赁模式的合同效力,应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评判依据。

  由于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的新情况、新的需求关系,当事人在市场运作中,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不断在创设新的合同模式和新的合同关系。这些市场实际运作模式,也许和现有的模式有很大的区别,对现有法律规定有突破,或者与现有思维模式不尽相同,但只要对搞活市场经济有利,对发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利,就应予以鼓励。所以,对因此引起的争议和诉讼,则应以具体的合同关系或合同条款是否违反国家法律、国务院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为评判标准和依据,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就应确认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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