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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不到“五岁” 房子官司上法庭:谁都没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19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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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底,市民小赵买了个房龄不到五年的二手房,为了避税,双方约定等房子到五年后再办过户。

  今年4月,买主反悔不想卖房了,还不给退定金,两人把官司打到法院。日前,和平区法院判决:合同违法,无效!这场官司,买卖双方谁都没打赢。

  双方签下“避税合同”

  老张在和平区砂平街有一间面积100平方米的房子,去年11月,他把房子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小赵。双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协议中约定:小赵预先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

  因为这套房子购买期不满5年,为了避交交易税,双方商量好,在房子满5年后,即2007年4月左右方可办理过户,同时小赵一次性将余款27万元付给老张。

  如老张违约,要双倍赔偿定金,如小赵违约将不得收回定金。

  买卖双方法庭互告

  签好了协议,在小赵交定金时出了“岔头儿”,小赵只交给老张两万元,并再三恳求:“手头紧,等明年4月房交会期间办理手续时再另交一万元。”

  老张为此心里结了个疙瘩。今年4月房交会期间,双方为办理房屋交易优惠政策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可小赵还是未能交足定金,说等到真正过户时连同购房款一并交齐。

  为此,房主老张非常生气,坚决不同意。他认为小赵买房的诚意不够,“从协议一开始就违约,一再拖延,证明他没有购房能力。”老张决定,“房子不卖他了!”同时扣了小赵已交的2万元定金。

  房子没买着,2万定金还没了,小赵把老张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即还是按照原先约定的价钱买房。

  自己当了被告,老张挺憋气,干脆反诉小赵,要求法院终止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小赵已交的2万定金不予返还。

  “避税合同”无效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法》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老

  张与小赵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中约定“因房子购买期不满5年,先交定金,等明年4月满五年后再办手续”。

  此条款所载内容表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规避国家税收,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老张与小赵签订的购房协议为无效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

  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老张将定金款2万元返还小赵,案件受理费两人各承担一半。

  避税“妙招”不受保护

  案子判完了,道理还得说清楚。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些产权未满五年的房产在交易时,为了减少交税,买卖双方会订立“攻守同盟”。

  他们往往选择找担保公司或中介公司做低合同价、通过假赠与房产掩盖二手房买卖、先不过户,采取公证的办法进行房屋交易,待产权满限之后再登记等办法避税。但事实上,这些避税方法一旦出现纠纷,当事人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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