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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对房屋的要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6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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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二手房买卖中对房屋的要求,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二手房买卖的对象

  根据房改有关政策,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出售,包括按照成本价、标准价以及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高于规定成本价的价格购买的安居工程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比如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和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单元式住宅楼房,包括新建楼房和已住用的楼房均可出售。

  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二手房交易需要有一定的程序。由双方订立买卖合同,据合同规定,由买方将资金付与卖方,依法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由卖方将房产腾退如期交与买方。

  二、禁售房类型

  据有关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但不是所有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都可以上市交易,千万不要只贪图便宜而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上市出售的房屋,这种房子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而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根据房改有关政策,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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