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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查封 海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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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6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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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下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及申诉审查情况,向媒体作了通报。

  郑廷进申请执行海南鑫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于2003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该院于2005年5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鑫新公司海南省国际贸易大厦C座104号房产。案外人刘某某于2005年6月1日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于2005年4月20日签订关于购买上述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经审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于2005年9月6日作出民事裁定,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于2007年3月15日正式解除了对该房屋的查封,并送达海口市房产管理局。对此,郑廷进不服,并多次向上级法院申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将相关申诉材料转至海口中院,要求认真审查处理。海口中院审查后认为,郑廷进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因此对郑廷进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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