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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与购房合同有出入 购房当心温柔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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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5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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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与购房合同有出入 购房当心温柔陷阱

现如今,在各种商品房广告的轮番轰炸下,购房者大都是未见“庐山真面目”,就在广告的“导向”下,签下了购房合同。
  
  前不久银川市新建的“三环宾馆式公寓”很多业主集体到银川市督办中心反映:2003年底,银川市某房地产公司为了达到售房目的,在预售“三环公寓”时,刊登招商广告,向购房者承诺每年投资收益率为10%以上。在此诱惑下,有140人先后购买了这栋公寓楼。但购房者在正式购房合约上看到的却是“年投资收益率不低于6%”,与宣传出入很大。购房者们知道上当了,但又拿不出有利的证据。
  
  其实,广告宣传和业务员介绍大都存在不实和夸大成分,对此,购房者应有清醒的认识。在法律上,广告宣传是要约邀请,不是真正的合同条款,没有约束力。而业务员的介绍,特别是口头承诺,如果没有写进合同,也没有约束力。购房者不能以广告宣传为准,而是要以买卖合同为准。否则就难以在法律上对自己维权有更高期待。
  
  近日,据银川市工商局房产管理所负责人介绍,该所接到的投诉中,以虚假广告和“问题”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占多数。一位前来投诉的魏先生说,他于今年3月28日交给宁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10万元购买新华商城摊位,双方签订的合同上规定,购买者于今年5月1日可正式投入使用,如对方违约,将给其返还7%的托管收益费。但是新华商城现在还未开业,也没有兑现托管收益费,而且该公司先前对外宣传的新华商城周边有东方红广场休闲绿地,现在也被改建成其他商城。
  
  当虚假广告与购房合同有“出入”时,购房者将如何化解?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处商品房管理科袁科长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做的前期商业促销广告和参展的样板房模型如果与实际不符,购房者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广告宣传补齐,或是做出相应的赔付。如属广告宣传不实,则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房屋质量问题则由建设局所属的质检部门负责。
  
  银川市工商局房产管理所工作人员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最好多方咨询专业人士,尽量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特别要注明开发方的违约责任和解决方法。对房屋平面图、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和装饰、设备标准等,在合同中都要写清。另外当购房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当进行积极投诉。

虚假广告与购房合同有出入 购房当心温柔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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