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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购买流程与风险防范--律师教您如何购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5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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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购买预售商品房基本流程

  商品房预售交易是当事人就正在兴建中之房屋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开发商负有于一定时期内将房屋兴建完成再转移所有权并交付购房人。通常情形,在订立合同时,购房人据以参考者,仅为开发商提供的图纸、模型或者开发商兴建的“样品房”。至于房屋完成之实际面积、建筑材料之品质、公共设施之有无等等问题,购房人无法预先预期或预见。而这些问题往往是购房人决定是否进行交易时之重要因素。更何况,开发商事后亦可变更设计、增加公用面积,以致完工时不符合订立合同时之预期约定等问题,让房主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买房难,买期房更难。在这一部分,您可以了解购买预售商品房须知的基本步骤,对购买预售商品房形成一个基本轮廓。

  购买预售商品房基本流程:

  1.审查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签定认购书

  3.签定预售合同

  4.预售登记

  5.过户、领取房产证

  6.房地产交付

  第二部分:具体流程分解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快速发展,商品房预售作为一种新型房屋销售制度应运而生。商品房预售俗称“卖楼花”,相对于现房销售而言,处于弱势地位的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更易遭受侵害。如虚假广告、面积“缩水”、质量低劣等问题屡见不鲜,因此而引发的诉讼逐渐呈上升趋势。在这一部分,我们将对购买预售商品房基本流程进行分解,让您知道每一个具体分解步骤的注意事项,以防范风险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审查文件

  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开发商齐备上述证件及批准文件,表明商品房买卖是否属于合法交易的范畴。审查前述文件时的总原则是:一定要求开发商提供原件,不能仅看复印件。这些文件大多包含附页和附件,体现很多内容。同时,复印件也比较容易被涂改或造假。

  1.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上海颁发该证的部门应该是上海市房地局。要注意的是: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同时加盖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对于普通商品房,土地证上应加盖“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如果土地证上加盖了“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则表明土地使用者尚未缴足价款,会给日后办理产证带来隐患;土地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和开发商的名称相一致;看看土地证上是否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记录;最好是还能要求查看一下开发商支付土地使用金的收据。

  2.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表明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该证的主管部门为市和区的规划行政部门。注意: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证件;开发商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3.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注意:无此证的用地单位是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销售行为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证件;如卖房人没有此证,则说明其开发的土地未经规划;此证不能保证规划不变更,开发商有可能申请变更规划获得批准,对此的应对办法是与开发商约定其应当在变更规划获批后一定期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并约定不及时通知时开发商应承担风险(购房人有权退房和索赔)。

  4.审查《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是表明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施工的法律证书,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此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注意:要看看期房工程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无此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5.审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商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此证的颁发是上海的房地局。注意:查看该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否是所要购买的房产在此证许可销售的范围之内;该证应该在销售现场悬挂;《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包括下列内容:(一)预售许可证编号;(二)发展商名称;(三)项目名称;(四)项目坐落地点;(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地块编号;(六)《房地产证》编号、栋数;(七)批准预售的建筑面积,其中包含的各类建筑面积和套数、间数;(八)发证机关、有效期;(九)附注内容等。办理预售许可证: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

  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调解,让开发商承担责任,对少面积则退还价款,多面积则由发展商主动放弃该部分价款或以成本价收取。未超过原约定面积3%的,应视为建房过程中存在的正常误差,可通过调整购房款项加以解决。对于交付的房屋中提供的装修与约定不符的,鉴于装修是房屋的附合物,并非房屋主体,装修不符可通过评估后予以补偿,以给付违约金方式调整,不宜解除合同。

  3.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应视不同情况加以认定:如房屋仅存在轻微瑕疵,如漏水、凹凸不平等问题,可通过修补、给付违约金方式补偿业主损失,不应仅因违反合同中的一般性条款就解除合同。对于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将足以影响居住者的人身安全,经有权鉴定机关确认后,可视为其不能满足居住目的,可予解除合同。

  4.发展商以提供银行按揭为优惠,指定按揭银行为购房者提供贷款,嗣后又无法办妥按揭手续提供贷款。此时鉴于按揭贷款是购房者购房的先决条件,款项的交付是合同的重要条件,不能提供贷款将导致购房者给付不能,且购房者对按揭银行无选择权,其无过错,故应视为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是购房者自行选择按揭银行,则开发商对按揭贷款不能办妥无过错,不应解除合同,应给购房者一定宽限期来缓解资金困难。

  5.对于购房者主张开发商所建房屋环境与广告宣传不符而要求解约的,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对待。如广告用语只是用“鸟语花香”、“人间仙境”等一般描述性用语,应视为对环境的感性宣传,无实际约束力,不应因此予以解约;如广告用语使用明确承诺,如“附近一百米内有名校”等等,则如未符合,一般情况只应视为违约,不应解除合同,因合同的居住目的尚能达到;但如该广告要约非常明确,如“可入上海户口”,却又未能履行,而购房者的购房目的不仅为居住,还因受广告内容吸引,有强烈意愿要求满足广告要约的内容,此时应视为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对此种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二、2003年通过的司法《解释》在第八、第九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力求最大限度的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其目的在于对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交易行为,予以超出违约责任范围的民事责任追究。对此,《解释》第八、第九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九条)。凡属上述五种情形,从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导致合同无效、撤销、解除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如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三)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其他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但对“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范围”等,该解释过于规范,不利于操作,仍需要进一步明确。

  四、现在,有不少房产开发商在房屋面积上做文章,往往会有实测面积少于图纸上住房面积的情况出现。这些开发商常用的手法有:1.增加每套住宅应分摊的公用面积,将不应计入每套销售面积的部分计入销售面积;2.以建筑面积计价,承诺一个较高的使用系数但又不把使用系数写入合同,在实际交付时,使用系数大打折扣;3.以使用面积计价时,混淆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区别,扩大使用面积的概念;4.利用购房者无法确切测量、无法确知整栋楼建筑面积的弱点,故意小幅度夸大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在有关部门实地测量后,因差额较小,不再重新结算差价。还有一种欺诈行为表现为在预售期房时,以相对小的暂定面积、相对小的总价引诱购房者,要求购房者预付房款,并约定建成后比预售面积增加10%或更多,购房者却又无由退房,只能多付房价款,从而达到开发商增加销售量的目的。

  由于购房金额巨大,这样会使买受人造成不少的损失。因此,购房时应在合同中写明销售房屋包括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在内的暂测总建筑面积,并明确约定:“预售时根据甲方暂测面积付款,最终以房地局认定的实测面积为准”。以及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误差比及其处理原则。

  如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处理原则:(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如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给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解释》将面积误差比界定为3%,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议稿)规定的5%提高了二个百分点,既增强了当事人的合同意识,也突出体现了对买受人这一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作者:彭春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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