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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空挂户口”酌情给予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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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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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上海黄浦区露香园路某室房屋被拆迁,共取得包括拆迁房屋价值补偿款、签约奖励费、搬迁奖励费、建筑面积奖励费、装潢补贴、自行购房补贴、家用设施移装补贴、无认定建筑面积外的使用补贴等补贴款合计320万余元。唐某是房屋的承租人,该房屋内还有童某(唐某妻子)、童某的父母、唐某某(唐某的侄子)及唐某某的儿子5个户口。其中唐某某及儿子的户口是后迁入的,也没有实际居住过,系空挂户口。因唐某在取得拆迁款后未对唐某某父子进行安置,唐某某一纸诉状将唐某告上法院,唐某找到陈增高律师代理本案。

  律师代理:

  陈律师在分析材料后认为,本案系按照 “新政”实施的拆迁,因唐某拆迁系按照面积(数砖头的方式)进行计算的,且不符合居住困难户,不能享受托底保障的政策,故上述各种性质的补偿款均是按照面积进行计算,而与户口无关。唐某某父子虽然户口在该房屋内,但并不实际居住,且他们在本市他出有房,也不符合因居住困难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之情况,故唐某某父子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鉴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签报表》记载“该户在册人口6人,应计算人口6人”,法院可能会酌情判决给予他们部分拆迁补偿款。果然,法院判决没有认定唐某某父子是“同住人”,但是考虑房屋征收单位将唐某某父子列为应计算人口,酌情判决分给唐某某父子拆迁补偿款每人15万元。

  陈律师代理过多起空挂户口的房屋拆迁案件,因2011年后实施拆迁新政,除了居住困难外,基本上按照面积补偿。法院会对有户口的进行酌定补偿。根据陈律师的经验,法院往往考虑到拆迁地段(不同地段评估单价不同)、户口迁入的原因和年限的长短、对房屋的贡献、原被告的年龄和收入能力等因素综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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