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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建筑单位不得另收开口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31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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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德州市政府重新出《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经营者违规收取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等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配套费收费标准基本不变。一般类建筑项目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2元征收,其中包括综合配套费120元/平方米,供水设施建设配套费33元/平方米,管道供气设施建设配套费(居民用户)27元/平方米,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配套费72元/平方米。

  德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扩大了免缴综合配套费的范围,还明确规定了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取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等费用,违规者将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2011年12月31日德州市出台的《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到期。

  近日,德州市政府重新出台管理办法,配套费收费标准基本不变。一般类建筑项目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2元征收,其中包括综合配套费120元/平方米,供水设施建设配套费33元/平方米,管道供气设施建设配套费(居民用户)27元/平方米,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配套费72元/平方米;特殊类建设项目收费执行原标准,其中加油站、加气站综合配套费按油(气)罐总容积800元/立方米征收,水、气、热以外的各类管线工程综合配套费,按10元/米征收,不足300米的按300米征收。

  本次管理办法扩大和明确了综合配套费免缴范围。将幼儿园、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公办医疗卫生设施、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中心城区建设的工业类(必须有生产车间、厂房)建设项目、与市政府签订协议并有明确减免内容的招商引资项目等纳入免缴范畴,明确了公办中小学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建设的安置房、生活保障用房项目的免缴范畴。

  管理办法明确了供水、供气、供热专业经营单位建设施工范畴,规定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取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等费用。对2012年1月1日《办法(试行)》施行前,已与购房者签定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且在合同中约定缴纳专项配套费的,应当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经营者违规收取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等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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