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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县城购买房屋,开发商延迟半年交房,合同上显示日赔付万分之二,可是开发商以治理雾霾,环保检查,刮风下雨和节假日作为不可抗拒的理由,最后只愿意赔付一年物业费,也就是延期一月赔付两月的物业费,开口费漯河市2008年下达的文件就明确指示不允许征收开口费之类的配套费用,在交房时以不给钥匙为条件胁迫业主签订了同意这种赔付结果,请问我们可以像法院申请废除这个协议吗,我们能不能通过法律来要回我们应得的违约金和退还已代收的开口费吗开口费漯河市2008年下达的文件就明确指示不允许征收开口费之类的配套费用,请问我们可以像法院申请废除这个协议吗,能不能通过法律来要回我们应得的违约金和退还已代收的开口费吗

房产纠纷 2019-10-13 17:4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中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是否就可以主张全额的违约金?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还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
    但是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额的违约金,但其实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一般是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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