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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拟房贷新政:商贷公积金可混搭申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1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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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州市政府法制办出台《郑州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政策性担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强调商贷公积金可混搭申请。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商业银行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均可由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5月7日,郑州市政府法制办出台《郑州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政策性担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出台征求意见稿的主要目的是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住房。

  该意见稿显示,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政策性担保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贷款方式,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商业银行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均可由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和其他常规担保方式一样,借款人仍然需要将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产向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进行抵押,或以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认可的保证、质押方式,依法向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

  资料显示,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政策性担保是指依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依据国家、省、市有关个人住房置业政策,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提供保证,在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住房贷款偿还义务时,由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代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债务的行为。

  据介绍,经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与贷款人协商,贷款人可以增加借款人的贷款比例、增加贷款年限或者适用优惠贷款利率,而且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符合条件者可获减免担保服务费的优惠。

  除此之外,借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代为还贷,比如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财产代管人的;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无法定监护人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法定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与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依法约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意见稿,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限内有上述情形之一,贷款人可以按照保证合同要求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提前代为清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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