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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房的交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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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9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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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一.职工所购公房交换前,应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换确认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同住成年人共同签字的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交换确认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3﹑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4﹑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二)经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确认允许交换的,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已售公有住房交换合同》文本。
(三)双方当事人按本办法交清全部税费之后3天内,向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换过户手续。
(四)双方当事人在办理交换过户手续后30天内,应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五)职工所购公房交换后,其物业管理仍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个人交付的维修基金本息经交换双方商定随同房屋交换一并交割,领取房地产权证后,三项维修基金随同房屋转移至新的产权人名下。
(六)职工所购公房与其他职工所购公房交换后,单位再套配﹑增配住房,仍按《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沪房地改〔1996〕24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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