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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登记的间隙一房多卖者 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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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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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移合同依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就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因此,高某有权要求赵某继续履行合同。但因为赵某已将房屋卖给刘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由刘某取得了房屋产权(刘某属于善意取得,与赵某所签合同有效),使得赵某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五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反悔并无正当理由的,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只要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移合同依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就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因此,高某有权要求赵某继续履行合同。但因为赵某已将房屋卖给刘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由刘某取得了房屋产权(刘某属于善意取得,与赵某所签合同有效),使得赵某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五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反悔并无正当理由的,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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