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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今年5月12日购买了一套121平方米的商品房,总购房款48万,签订协议后支付了25万元购房款,按照协议规定60天后支付全部余款,否则,按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开发商7月30日前交房,但由于该小区设施不到位、有几栋房屋及本人的房屋质量也存在问题,开发商推迟交房,时间只说三个月后,具体时间没有答复,于是我没有及时交款,于2012年9月4日才交清了余款,现在开发商说按照约定追究我违约,逾期30天交款,需缴纳违约金3000多元,而开发商说他没有违约,如违约只按照合同,逾期交房180天内支付银行存款利息,请问我应当接受违约处罚吗,现开发商没有交房,也违约了,他就只按照银行存款利息给我违约金,这样合理吗

其他 2012-09-11 08: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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