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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购房提前还贷违约金看清楚 细则写进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14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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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宜宾市消委会特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处理“提前还贷”时应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宜宾市消委会发出的消费警示指出,银行在与消费者签定房贷合同时,应该履行告知义务,并将该条款细则写进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之规定,银行无权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违约金,以单方声明、告示等形式公布的应属无效。


另外,如果消费者与银行签定的房贷合同中,有关于提前还贷收取相应费用的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而目前,国内购房按揭基本是不收提前还贷的利息或违约金的,这点也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商业惯业。


宜宾市消委会最后提醒消费者慎重选择金融机构,明确提前还贷条件,依法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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