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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须要求书面合同形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14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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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例:最近几个月,我局多次收到大良某大型楼盘业主们的投诉,主要反映他们在购买该楼盘时,销售人员口头介绍该楼盘设有会所,并向购房人指明会所的具体位置,但没有将相关情况写入合同条款。到实际收楼时,业主才发现该楼盘并无会所,销售人员当时所指的会所位置实际为商铺。业主们认为被开发商欺骗,多次集体上访有关主管部门。

  处理结果:由于合同条款、销售资料均没有关于设置会所的介绍或承诺,开发商坚称没有做出任何承诺,双方各执一词,我局唯有建议业主们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经验提示:当前商品房销售过程中,部分开发商利用虚假广告、违规预售、签订存有缺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个别开发商售楼时承诺“购房送平台花园”、“送天台”等作为促销手段,且该部分的房屋售价也相对较高,有些商品房甚至在设计时将该部分设计为只能由某一户出入和使用,购房者往往以为购买了房屋之后理所当然享有平台或天台的专用权。但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规,这些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企业私自将其出售给某位业主属于违规行为。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要注意加强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不要轻信虚无宣传和口头承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人员口头承诺,购房者应谨慎辨别,一方面要保存好楼盘的宣传资料,另一方面最好要求开发企业以书面合同形式予以确定,不写进合同条款中的事项发生纠纷后,很难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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