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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三十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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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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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三十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1988-02-01【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9月24日(87)民请字第3号《关于王xx、王zz、王bb与叶xx、叶zz、王mm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王dd(1967年死亡)1948年将其现座落在钦州市三马路88号房屋一间,出典给叶xx、叶zz和王mm之父王jj(1975年死亡),典契未载明典期。土改时,王dd被定为地主成份。该房出典后,经过30年,王dd及其子女从未提出过回赎。现王dd的子女王xx、王zz、王bb要求回赎,不予准许。讼争房屋之产权应归承典人叶xx、叶zz和王jj的法定继承人王mm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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