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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河南开封**庄村的农民,我想咨询一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事,具体经过如下;我家弟兄姐妹共六人,我最小,上边四个哥一个姐,均是农民,早些年经过村委会他们都批了宅基地,并且还都盖了房子,我最小,按80年代的土地法规,我不再批宅基地,应和父母同住老宅基地上,1987年【当时我正在部队服役】父亲为我盖了三间瓦房【其中一间是我自己借的钱】,1990年从部队退伍后住在这几间房里,1992年结婚后,又在旁边盖了一间小厨房,一直住到2006年夏天。2006年春天我打算盖房子,经过我的哥哥们·我的舅舅·舅妈·姨夫好说歹说父亲才同意老宅基地0·48亩让我用一半0·24亩,父亲说他住的那一半等他百年之后要一分六份,当时我大哥·二哥·四哥都表示不要,愿意给我,2006年夏天我盖好房子后,从以前住的几间房子里搬到了新房里,那几间老房子一直是父亲占用着。1997年---2007年父母开有一家小卖部,期间有好几次父亲让我接手干,账都算了好几次,因父亲说话不算数,最终我一天也没有干,2007年他给了他的女儿。期间父母有病,是我们弟兄共同花钱照顾。我二哥在2006年冬天因病过世,大哥在今年三月因病过世。2007年前我们几个给父母对看病的钱,以后又对生活费,直到现在。前几天父亲突然告诉我说;以后不打算让我管了,他住的那一半宅基地我也不用想了,他准备叫他三儿的儿子盖房,以后有他孙子管他们俩,活养死葬。我说;那你以前说的一根柴火棍分六份不算了?他说不算了。我说我那几间房不让拆,他说那是你的房,在我的在院子里就是我的房。【我三哥的房子和宅基地在好多年前让他自己卖了】我说;咱父子俩不用吵也不用闹,等找有关部门把房子的事弄清楚后再说,他暂时答应了,我怕他那天看我不在家,趁机把我那几间房给拆了。我想咨询的就是---这种情况下我该怎样维护我自己的权益,请在百忙之中近早给予解疑释惑。本人在此表示感激不尽。多谢·多谢了。

房产纠纷 2018-12-04 18: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确权证)可以过户给当事人的女儿,前提是家族成员协商一致,并符合如下条件: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 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1、土地证也就是国土证,证权人就是这土地的有效使用者。一般情况下办理国土证只要拿着开发商的购地发票和规划证以及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国土局或属下国土所办理就可以了。  
    2、转让的流程就需要买卖双方带着身份证、国土证(没有办证的话可以带购地发票和规划证)需本人亲自来到国土局的办证大厅办理过户手续。  
    3、分割的流程就需要到建设规划局申请分割,待他们同意分割后就拿分割好的四至图及规划证/国土证到国土局按照转让办理相应手续。  
    4、如果是商品房又不同了,商品房办证的流程是这样的:房子竣工验收后,国土局首先给开发商办理一个整栋楼的房产证,就是一个大的房产证,这时所有产权是开发商的,所以我们叫开发商是大业主。当我们买房后,再进行产权转移,把每一户的产权过户给买家,办理每一户独立的房产证,这种小的房产证是我们自己的,所以我们是小业主。在你买房后,你可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把产权过户给你。一般是90天。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开发商没有把产权过户到你的名下,你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开发商索赔。
  •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公证,应该遵从以下流程和步骤:  
    1、提交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宅基地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个人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2、公证事项的受理。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缴纳公证费用。按照公证处提供的收费标准,缴纳公证费用。  
    4、公证事项的审查。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5、出具公证书。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公证行为会产生证据上的效力,经公证的事项,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 房屋遗产的继承在继承程序上和别的财产并无区别:
      1,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2,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继承人;
      3,各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均分遗产;
      4,如果发生争议,可以各方协商,或者请第三人调解,或者起诉;
      5,房产继承和其他继承的区别体现在,房产继承必须经过继承公证。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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