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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05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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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农村,土地承包现象也比较常见,特别是老板承包土地做生意,但是,会有一些情况导致土地承包合同无效,那么,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来详细解答这个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大家了解这方面知识。

  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情形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形式有哪些?

  1、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

  (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2、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情形的相关法律知识。总而言之,承包合同一方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一般合同无效的事由的一律无效。若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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