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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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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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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对补偿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补偿的规定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1988年版《土地管理法》规定,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20倍。

  1998年版《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该条在新增条款中又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该肯定,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大大提高了补偿费用的计算额,且规定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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