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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征地中不能成为利益参与者和分配者,政府角色定位不正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15 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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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房屋是一生中最重要的财产,作为所有者,他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自然的正义原则和现行宪法和法律的精神与条款,该项权利理当受到保护。显而易见的是,负有保护责任的正是政府。作为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在利益发生冲突而无法通过商业手段讨价还价解决之时,民众必然诉诸行政、司法程序,要求政府对纠纷作出裁决,并动用手段来保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权利,也保障社会的合作与交换体系正常运转。一个成熟、高效有公信力的政府,在制定政策是首先考虑的就是不能与民争利。
征地拆迁,实际上涉及到三方主体利益即房主的房屋所有权、政府的土地所有权和开发商的开发权,从公正意义上说应该是由三者来分享开发利益,但目前的立法着重保护政府和开发商利益。由于行政权利的介入,加之有关拆迁补偿和安置都是由开发商一个人说了算,是霸王条款,被拆迁人同意也罢,不同意也罢,都得拆,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丝毫没有体现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
所以在征地拆迁中政府要守身如玉,也正因为在绝大多数的征地拆迁行为中,政府的身份是征地拆迁当事人中的一员,所以这个从属于政府的征地拆迁管理部门不具备独立性、公正性。通俗地说就是“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政府收入要靠税收,不能参与卖地,如果地方政府靠卖地增加财政收入,只能是被看做懈怠和无能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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