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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16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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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有城镇户口,参加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的职工,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购房人必须一致。

  (2)借款人家庭(一对夫妇)没有住房公积金债务或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还贷能力的债务。

  (3)借款人申请贷款前,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即单位为职工汇缴累计满24次) 并且贷款前6个月为连续缴存。

  (4)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5)住房公积金欠缴单位,在为职工个人补缴齐所欠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与贷款额等额相等的保证金后,职工也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此项业务限在建行办理,同时须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复议同意。

  (6)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总房价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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