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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生育保险新政12月1日起实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26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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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新闻网讯  《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日前正式出台。从12月1日起,我市城镇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等,都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来“埋单”。

  《办法》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且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10个月以上的职工,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以下费用: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 用。

  《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生育前10个月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工资×产假月数(顺产3个月、难产3.5个月)计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支付。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新修订的生育保险政策较以往暂行办法有多处改动。除参加对象扩大外,再有就是男职工可以参加生育保险。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因无工作、无收入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此外,流产也按定额享受补助,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而意外流产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因流产所用医疗费。

  据悉,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参保用人单位予以补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胡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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