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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社保新政4月1日起施行 惠及百万参保人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4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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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2010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有了新变化。调整后的新政策提高了涉及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等三个部分十个方面的金额补贴和补助比例,扩大了特定项目补助对象范围,为此,苏州市政府将增加投入4300万元,从而使市区百万名参保人员普遍受惠。今天(1月14日)下午,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调整后的新政策作了通报。该政策将于4月1日起施行。

  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加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

  2010年继续人均增加退休人员个人帐户金额50元:70周岁以下由每人每年850元提高到900元;70岁以上(含70周岁)由每人每年1050元提高到11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从1300元提高到1350元。

  二.提高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为进一步减轻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现每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由2500元提高到3000元。

  三.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时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比例  

  参保职工在具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比例由在职职工70%、退休人员80%提高为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90%。

  四.拓展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

  为进一步拓展个人帐户使用功能,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自动直接结付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个人自费的准字号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和诊疗项目的费用。

  五.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特定项目补助对象扩展到所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并提高结付限额和结付比例

  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使用专科药物治疗费用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在8000元以内的部分,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六.提高居民医疗保险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结付封顶线

  居民医疗保险在结算年度内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结付封顶线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结付标准不变。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累计费用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七.落实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补助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对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予以补助,定额标准:流产200元,顺产12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2000元。

  八.提高职工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保健补贴标准

  为进一步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将一次性营养保健补贴标准由现行300元提高到700元,围产保健补贴标准仍为1000元,两项合计1700元。

  九.扩大生育保险受益面,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

  参与生育保险的男性灵活就业人员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其配偶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十.组织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女参保人员开展妇女病普查,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首个普查周期为2010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普查基本项目为:体格检查(妇科)、妇科B超检查、乳腺疾病筛查等6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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