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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苏价服[2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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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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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精神,对招投标收费的有关问题一并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招投标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招投标收费的政策、原则及相应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收费项目的授权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原则和浮动幅度制定具体标准。

  二、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招投标的收费项目分为:标书工本费、招标代理费〔中标服务费)、招投标市场收费以及向投标人收取的投标保证金。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招投标收费为经营性收费,收费标准的确定既要有利于招投标事业的发展,也要兼顾投标人的实际负担,收费标准的确定原则为: 按照制作标书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除以可能发售标书的数量、不以营利为目的制定。省以上有关部门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每本标书一般不超过800元,特殊情况下确需超过的应报同级价格部门审核。招标代理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招标代理收费由委托人承担,具体标准见国家计委文件。对于机电设备的收费暂由中标人付费,从2004年1月1日起统一实行委托人付费。招投标市场〔或交易中心)的收费,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根据交易市场〔交易中心〕提供的服务,由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逐项核定收费标准。 向投标人收取的投标保证金按照合理、适度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和预计中标金额的高低核定标准。省以上有关部门专项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其标准不超过标的额的2%.并应当于定标之日起?日内退还未中标人,对于中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可立即退还或相应冲抵工程款、货款、服务费等。

  四、切实加强对招投标市场收费的监督。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过去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已制定的有关招投标收费,在新规定出台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各市制定的与省制定的标准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各业务主管部门及单位自行制定的招投标收费须履行报批手续。对于2002年9月1日后政府部门收取的招投标行政性收费一律要退还给招标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市场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二00三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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