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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修改《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22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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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之星石家庄消息:一些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长期不开工,不到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相关证件,造成国土资源的长期闲置和浪费。为解决这一问题,邯郸市将对《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志科今天向省人大常委会作条例修改说明时指出,目前,国家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作了明确规定,但对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均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为此,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实施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核准之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选址预审意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的,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此外,条例还废止了部分行政许可和行政性收费项目,并增加了对传统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区的规划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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