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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下旬常州地区下暴雪,可否认定为“不可抗力”?工期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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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1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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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不少施工企业来律师办公室或电话咨询今年1月下旬因暴雪影响施工,是否可延长工期的问题,现解答如下: 今年1月下旬常州地区遭遇了几十年一遇的大暴雪,暴雪对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尤其是对室外作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严重影响,对一些工期紧的工程项目更是影响严重。对于这场暴雪是否能界定为“不可抗力”?必须先了解一下“不可抗力”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合同法》117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22条对“不可抗力”给出的定义也完全同于法律规定。 根据上述定义,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第一、不可预见的偶然性,即该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第二、不可控制的客观性。即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当事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当事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不能阻碍它发生。暴雪属于自然原因引起的的当事人所不可控制的自然灾害,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其次,施工企业遭遇“不可抗力”后是否必须导致延长工期?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3.1条规定:“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是顺延……(6)不可抗力……”,根据该条规定,确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可以顺延。但施工企业此时必须履行书面报告义务,“通用条款”第13.2条规定“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另,我国法律对因“不可抗力”取得免责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通知义务也有明确规定,《合同法》118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综上,今年1月下旬常州地区所下暴雪应当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施工企业因此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后,工期可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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