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大都市的内涵和概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2-02 22:03
人浏览

  大都市或称大都市区,是一个大的人口核心以及与这个核心具有高度的社会经济一体化倾向的邻接社区的组合。

  从本世纪5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城市的发展模式与发展速度迅速变化。一方面城市工业和接掌技术高度发展,使人口、资金和技术以更快的速度向大城市及其周边地区集聚;另一方面,城乡之间交通高度发达,城市由长期的向心集聚向相对分散的郊区发展。城市高收入阶层从中心区外迁,随之工业、服务业也出现郊区化趋向,城市空间不断向外拓展,大城市边缘新城镇大量涌现。这种城市集聚和扩散的双向推动使大城市地域迅速扩张,从而形成以大城市为核心,与周边地区保持密切社会经济联系的城市化地区  大都市区。可以说,大都市区的形成与发展是现代城市化进程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21世纪世界城市化的发展趋势。

  大都市区已是国外最常用的城市功能地域概念,美国早在1910年就提出大都市的概念,并于1949年正式建立具体的统计标准用于国情普查,命名为大都市区(简称SMA);以后又分别改称为标准大都市统计区(SMSA)和大都市统计区(MSA)。类似都市区的概念在加拿大称为“国情调查大都市区”(CMA),在英国称为“标准大都市劳动市场区”(SMLA),在澳大利亚则称“国情调查扩展城市区”(CEMD)。

  世界各国甚至一国在不同时期对大都市区中心城规模都有不同的标准。美国1910年规定中心城人口只要达到5万以上。日本政府规定大都市中心城区人口必须在50万以上,我国尚未建立官方的大都市区中心城规模标准,学术界对此亦未形成定论,但比较倾向性的意见认为中心城规模应在50万人口以上。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