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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而另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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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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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各项指标进行评审后,如果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即将所有投标都作为废标处理。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最低评标价大大超过标底或合同估价,招标人无力接受投标;(2)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均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3)投标人过少,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性。在以上三种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但在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掌握起来并不容易,因为什么情况构成“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很难判断的,如何认定投标在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什么是“实质上”?这都是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因此,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权利有比较大的主观随意性。法律规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否决所有投标主观随意性,但由于工程情况千差万别,招标文件不可能特别详细,最终还得由评标委员会来掌握适用的标准。特别应当指出,由于建筑行业是买方市场,许多招标文件都规定业主有权否决所有标书,而对被否决的投标人的投标费用不负责任。对投标人而言,招标过程要求投标人有详细的准备过程,这是很费钱的。作为业主否决所有投标而重新招标时应当持谨慎态度。因此,对于招标文件的这类规定,法院在审理有关的案件时应注意维护公平和正义,对业主否决所有标书的权力加以限制。在一些招标程序中也对招标人否决所有投标的权利加以制,例如,《FIDIC招标程序》规定:“业主/工程师不能因企图获得较低投标价格的明显目的而否决所有投标,并完全按原招标文件重新招标。”这些规定有助于我们理解和判断招标人否决所有投标是否合理和适当。
在一个案例中,业主招标修复一个地下铁路系统。招标底价为1-1.4亿美元。招标结束后,业主发现投标报价显著高于底价,宣布将同投标人个别磋商。在同次低价投标人磋商时,该投标人建议修改合同文件后即可显著降低合同价格。业主根据这个建议同最低价投标人磋商,该投标人同意降价,但业主认为降价幅度不够。业主否决所有投标准备另行招标。在新的招标方案中,工程规模比原来减少了两千万美元左右。最低价投标人起诉要求停止招标而将合同授给他。
法院认为,业主否决任何投标或否决所有投标的权力不是无限的,他行使这一权力应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原则。如果业主在行使这一权力时不合理、不诚实、或者有其他非法行为存在,法院就有权审查并纠正业主的决定。但在本案中,最低价投标也显著高于标底,业主为获得更低价的合同而再次招标有合理的理由,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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