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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施工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3-30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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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大家都知道,动辄就是几年的工期,所涉及的工作非常多,情况也非常复杂,但是专业的项目由专业的人做,比如节能工程会承包给专门的公司做,双方以签订合同为契约,监督完成工作目标,那么建筑节能施工合同怎么签?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建筑节能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河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专 项 合 同

  示范工程名称:

  项 目 编 号:

  起 止 年 限:

  管 理 单 位(甲方): 河北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处

  承 担 单 位(乙方):

  保 证 单 位(丙方):

  项 目 负 责 人:

  合同条款

  1、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小区)管理办法》(冀建科[2008]290号)的要求,河北省建设厅科技处(以下简称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以及项目保证单位(以下简称丙方)为顺利完成本项目的研究开发任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2、本项目的节能示范内容

  3、本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

  4、本项目的成果提供形式

  5、本项目分年度进度安排

  进度年  (****年)

  起止月份(** 月至**月)

  任务目标(包括承担单位、实施地点)

  6、示范工程主要参加人员

  序号姓名单位职务、职称承担的主要工作

  (1)

  (2)

  7、示范项目合作单位

  序号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

  (1)

  (2)

  8、甲方所拔的补助经费     万元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9、乙方在    年   月前完成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并保证示范内容和深度满足或优于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10、示范工程的实施、监督管理、验收,按照《河北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取消其示范工程资格,并予以公告:

  (1)实施后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

  (2)工程竣工后经过一个采暖期未申请示范工程验收的;

  (3)列入计划后一年内未组织实施的;

  (4)未获得甲方批准延期实施的。

  12、风险的承担。示范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因本项目示范的技术确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示范工作成为不可能,乙方应提出书面报告(若属于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应附上有关专家的书面认定意见),甲方经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投入的经费承担,不足部分甲方不再追加投入经费,剩余部分应返还甲方。

  13、本合同由乙方填写一式三份(A4纸),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签订合同各方签章

  管理单位(甲方):河北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处

  代表:

  年    月    日

  承担单位(乙方):

  开户行:

  帐号:

  项目负责人电话:

  项目负责人:              单位代表:          (盖章)

  年    月    日

  保证单位(丙方):

  代表:      (盖章)

  年    月    日

  二、施工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1)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筑产品、而建筑产品和其他产品相比具有固定性、形体庞大、生产的流动性、单件性、生产周期长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施工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2)合同的内容繁杂

  由于施工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合同涉及的方面多,涉及到多种主体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经济关系,这些方面和关系都要求施工合同内容尽量详细,导致了施工合同内容的繁杂。

  (3)合同履行期限长

  由于工程建设的工期一般较长,再加上必要的施工准备时间和办理竣工结算及保修期的时间。决定了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长期性。

  (4)合同监督严格

  由于施工合同的履行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人民的工作和生活都有重大的影响,国家对施工合同实施非常严格的监督。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哪些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建筑节能施工合同”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由于施工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合同涉及的方面多,施工合同内容尽量详细,示范工程的实施、监督管理、验收,风险的承担等等,而且国家对施工合同实施非常严格的监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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