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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程序、规定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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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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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相关规定及提交材料规范

  (一)许可事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三)许可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四)许可程序及期限:

  1、对于申请企业名称规范、符合法规规定且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当场受理,即时作出核准的决定。

  2、对于企业名称冠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名称近似或容易造成异议或误解的企业名称,因特殊要求需申请特殊处理的企业名称,实行一核一审审批程序,于法定10个工作日(承诺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3、登记主管机关作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二、开立验资帐户及验资提交材料规范

  (一)开立验资帐户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可刻制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再到相关部门填写相关表格,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开立人民币基本账户,将验资账户的资金转账至基本账户,注销验资账户,购买发票印制簿及发票、申办其他特别资质许可证件等后续事宜。

  注:相关工商文书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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