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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设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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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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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公司规定了两种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公司法》第78条)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我国规定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成立公司。(《公司法》第85条)

  法条文原: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九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 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试题解析:

  1.某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设立,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日期应以下列哪一个为准?[2000年单选题]

  A.公司成立公告发布之日

  B.公司创立大会召开之日

  C.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D.公司批准证书下达之日

  答案为:C

  《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戊拟以劳务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并拟由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丙担任公司的监事,丁、戊分别担任副总经理。请回答下列问题:[2000年任意选择题]

  (1)在本案中,丁、戊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

  A.可以 B.不可以 C.经其他股东同意后可以 D.经公司登记机关认可后可以

  答案为:B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公司出资方式是不包括劳务出资的,这也是公司出资与合伙企业相区别的地方。

  (2)本案中甲、乙、丙、丁分别为未来的公司取一个名称,其中可以采用的是:

  A.北京大地商贸公司

  B.北京666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C.中国北京商品贸易国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D.北京汇通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为:D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其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企业名称应由以下三部分组成:第一,字号或商号;第二,行业或经营特点;第三,组织形式。其中,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并不得使用数字、外国或国际组织名称、行政区域名称等。为保证企业名称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前还应冠以所在行政区域名称。非全国性企业并经国家行政管理局登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字样。另外《公司法》第8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3.股份有限公司募集成立的程序,按时间先后作出的以下四种排列,哪一个是正确的?[1999年单选题]

  A.(1)制作招股说明书;(2)发起人认购股份;(3)召开创立大会;(4)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5)申请批准募股;(6)公开募股;(7)申请设立登记。

  B.(1)制作招股说明书;(2)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3)申请批准募股;(4)发起人认购股份;(5)公开募股;(6)召开创立大会;(7)申请设立登记。

  C.(1)发起人认购股份;(2)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3)申请批准募股;(4)制作招股说明书;(5)公开募股;(6)召开创立大会;(7)申请设立登记。

  D.(1)发起人认购股份;(2)制作招股说明书;(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4)申请批准募股;(5)公开募股;(6)召开创立大会;(7)申请设立登记

  答案为:D

  在募集设立中发起人在获得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以后,应当认购公司应发行的股份,且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发起人只有在缴足所认购的出资后,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然后发起人应当制作招股说明书并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持有关法律文件申请批准募股。在所有上述活动完成后,公开募股,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

  4.以下各项,哪些是任何公司在设立时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998年多选题]

  A.必须有发起人

  B.必须有资本

  C.必须制定公司章程

  D.必须在登记前报经审批

  答案为:B C

  “发起人”这一称谓仅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存在,故A错。根据《公司法》第23条、第58条、第77条的规定,B、C正确。新《公司法》删除了关于公司登记前审批的规定,D错误。

  5.张律师在向客户介绍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时,有以下一些说法,其中哪些是正确的?[1998年多选题]

  A.“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B.“向社会公开募股前,必须签订两个协议,一是同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二是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C.“发行股份完成后,应当持验资证明和其他文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登记完成,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D.“公司创立大会召开时,如果出席人员所代表的股份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1/2,则会议不得举行”

  答案为:A B D

  依《公司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规定,A对。依《公司法》第88、89条的规定,B对。依《公司法》第91条的规定,C错。依《公司法》第93条的规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故D 对。

  6.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哪些手续?[1997年多选项]

  A.评估作价 B.产权过户 C.验资 D.第一次股东大会确认

  答案为:A B C

  依《公司法》第27、28、29条的规定,对于非货币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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