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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不分城乡还应体现其他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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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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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新标准日前公布。2008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日赔偿金为99.31元,即使是城市失业人员和农村人口也都同样适用这个标准。(3月31日新华社)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在下发通知中公布的刑事赔偿新标准,是按照2007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确定的。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日平均工资为99.31元。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2008年,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公民,每日可以获得99.31元的赔偿金。这对他们来说来说,或许算得上是个安慰。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新标准的亮点是,不分城市、乡村,不分在职、非在职,一律同等,这体现了刑事赔偿经济上的公平。此前,在交通事故中城乡同命不同价,在劳动就业上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岗同劳不同酬,已经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难怪刑事赔偿新标准公布后,网友几乎一边倒,认为出台这个赔偿标准,爽,公平!

但是,这个刑事赔偿新标准只是体现在经济上,而未能体现在政治权利上。司法机关出现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案件,受侵犯的城市失业人员和农村人口居多,甚至已成为主体。由于他们的经济状况相对要差些,文化程度相对要低些,可运用的社会关系相对要少些,有的维权意识淡泊,有的无钱请律师维权,有的不知道怎么为自己伸张权利,常常自认倒霉,使自身合法权利丧失。刑事赔偿新标准即使实行了,也无法改变目前实际存在的这种状况。

更需值得重视的是,有了刑事赔偿新标准,容易掩盖城市与乡村、在职与非在职人员政治权利上的平等,容易使获得经济赔偿的公民放松或放弃对政治权利的追诉。出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案件的司法机关,有可能“理直气壮”地打出“经济赔付牌”,办案失去谨慎,有意无意制造出更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案件,加大国家经济赔付的开支,使更多无辜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因此,公布刑事赔偿新标准,在看到其经济赔偿公平一面的同时,还要看到潜藏的容易被忽视的政治权利不对等的一面。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公民,在获得经济赔偿后,还有权利诉求受到侵害的政治权利。司法机关更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谨慎办理案件,杜绝或减少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案件的发生,使司法的公正清廉回到人们渴求的心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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