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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法】海事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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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5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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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诉讼法】海事案件的审理

  海事案件的审理,是指海事法院对诉到法院的因船舶碰撞及因船舶污染所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海事法院审理的海事案件从诉讼主体上划分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国内海事纠纷案件,一类是涉外海事纠纷案件。

  一、国内海事案件

  国内海事案件,是指中国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因船舶碰撞、污染、航行船舶挂损渔网、渔具及海洋开发海洋利用等事故、行为或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害而引起争纷,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公正解决的争纷案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沿海运输业、捕捞业、拆船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经济交往不断扩大,海上船舶碰撞、污染及其他海事争纷不断增多。自1985年1月至1990年12月期间,诉至大连海事法院的国内海事纠纷案件共100起,占大连海事法院同期受理的海事案件的88.5%。在涉及到17种类型的100起国内海事纠纷案件中,渔网损害赔偿纠纷、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人身伤亡赔偿纠纷、船舶碰撞养殖贻贝损害赔偿纠纷居多,该4类纠纷案件的总和占已受理的国内海事纠纷案件的84%。自1985年至 1990年期间,在受理的4类国内海事纠纷中,渔网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占首位,共受理30起,占同期受理的国内海事纠纷案件总数的30%;船舶碰损纠纷案件居第二位,共受理27起,占同期已受理的国内海事纠纷案件的27%,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居第三位,共受理17起,占同期已受理的国内海事纠纷案件的 17%;受理船舶碰撞养殖贻贝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0起,占已受理的国内海事纠纷案件的10%。

  由于大连海事法院的地域管辖跨度大,法院地距案发地较远,渔业生产的季节性很强,特别是目前中国的海事立法还不完善等,海事审判存在着一定难度。一是,核证难。发生在海上的船舶碰撞,包括船舶挂损渔网、养殖贻贝等海难事故,不象陆地交通肇事现场具有可恢复性,海事事故现场证据不易保全;捕捞生产季节,渔民出海作业十天半月不回住所地,找证人取证亦很困难。审理海事案件必须抓准时机深入发案地,调查取证,否则证据难获取,事实难查清,是非难确定。二是送达难。由于当事人距法院地较远,直接送达难;邮寄送达,遇上渔民出海作业,十天半月送达不到,容易拖长案件审理期限,不能及时解决当事人间的争纷。三是调解难。船舶碰撞海难事故发生以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辞,互相推卸责任;在我国对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无法定标准的情况下,死难者家属随意扩大求偿范围,达不到要求即缠诉,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矛盾激化。

  大连海事法院立足于海事审判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四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采取了解决海事审判难的措施。

  (一) 统筹安排,急案先办。对不立即赶赴发案现场证据容易灭失、当事人间的矛盾容易激化、生产就会受到影响的案件,做到及时赶赴发案地解决纠纷。1985年5月 6日,大连海事法院收到丹东市东沟县大东镇渔民葛玉成通过邮寄来的诉状,葛在诉状中诉称,葛的渔网被丹东市东沟县大东镇锦江渔业综合公司的渔船挂损,如不及时解决就会影响生产。5月份正是捕渔旺季,大连海事法院受案后,审判人员第二天便赶赴纠纷发生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仅用6天时间就解决了双方当事人间的纠纷,帮助葛玉成恢复了渔业生产,避免了诉讼期间的扩大损失。

  1990 年7月9日,福建省水产海运公司“闽冷2号”船承运对虾饵料,途经大连市金州区大孤山捕捞场贻贝养殖区时,由于该船船长对航道不熟,驾船进入贻贝养殖区,造成该船螺旋浆被缠,17台贻贝筏被损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船东要求收货人尽快卸货,企图将货卸下后把船开走,以逃避赔偿责任。受损渔民怕船跑了追不回损失,纠集起来驾着渔船围住“闽冷2号”船不让其驶离肇事现场。渔民们还手持工具,随时准备冲上“闽冷2号”船拆下助航仪器、设备作抵押。双方僵持,一触即发。7月13日上午,大连海事法院听了“闽冷2号”船船长对上述情况的反映,当日下午海事审判庭副庭长便带领三名审判人员赶到了金州区大孤山乡,并开展了调查取证和现场勘验工作。经过7个小时的宣传法律和说服动员工作,使渔民打消了顾虑,撤消对“闽冷2号”船围堵,缓解了矛盾,为纠纷的解决奠定了基础。海事法院在已审结的100起国内海事纠纷案件中,受案后2天至6天结案的8起,占已审结的国内海事纠纷案件总数的8%;6天至30天内结案的12起,占已审结的国内海事纠纷案件总数的12%;31天至60天内结案的34起,占已审结的国内海事纠纷案件总数的34%。已审结的国内海事纠纷案件平均结案天数为95.5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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