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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代理机构诚信管理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1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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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代理机构诚信管理规定包括了什么内容?该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了总则、代理机构备案登记、代理机构诚信等级的评定、代理机构分级监管措施、申报人员的管理和附则等,共五章三十七条。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代理机构诚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船舶代理活动行为,提高口岸监管效能,便利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根据《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以下简称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从事为国际航行船舶代为办理海事监管手续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江苏海事局统一管理辖区国际航行船舶代理机构诚信管理工作,各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的国际航行船舶代理机构诚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代理机构依法从事代理活动的具体情况,按照等级评定标准,采取分级监管措施,对代理机构实施诚信管理,对申报人员实施记分管理。

  第二章 代理机构备案登记

  第五条 代理机构的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相应的证明或文书,配备掌握从事代理活动相关知识的申报人员。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向所属的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对已经备案但备案材料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交新的备案材料。

  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予以备案登记。

  第七条 代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际航行船舶代理机构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四)代理机构内部工作程序等规章制度;

  (五)申报人员经海事管理机构培训情况。

  第三章 代理机构诚信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 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将备案的代理机构纳入诚信管理。

  第九条 代理机构诚信等级评定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因素:

  (一)海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遵守情况;

  (二)本单位申报人员违规记分情况;

  (三)代理活动遵守海事管理秩序情况;

  (四)经营管理状况;

  (五)国家规费、应缴罚没款项缴纳情况;

  (六)对海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海事调查等海事行政执法的支持配合情况。

  第十条 代理机构的诚信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三级。

  第十一条 A级代理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动配合海事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事监管手续,所有提供的单证真实、齐全、有效;

  (二)申报人员经海事管理机构培训率及合格率均为100%;

  (三)申报人员年度人均违规记分4分以下(不满1记分年的申报人员,按月平均记分*12予以记分,下同);

  (四)注册登记2年以上,且年代理国际航行船舶数量达20艘以上;

  (五)无拖欠国家规费、应缴罚没款项等行为;

  (六)代理活动无违反其他海事管理秩序行为。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实施A级管理时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地的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提交A级诚信代理机构申请报告应随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A级诚信代理机构申请书(见附件2)

  (二)代理机构对照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级管理:

  (一)不主动配合海事行政执法的;

  (二)申报人员经海事管理机构培训率或合格率低于50%;

  (三)申报人员人均违规记分8分以上;

  (四)有拖欠国家规费,或者应缴罚没款项行为;

  (五)代理活动有严重违反海事管理秩序行为。

  第十五条 适用A、C级以外的代理机构,按B级代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发生下述行为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将即时将其纳入C级代理机构进行管理,且次年仍按C级代理机构进行管理:

  (一)所代理的船舶未按规定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进出口岸查验,船舶擅自进出港的;

  (二)在办理船舶进口岸申请、进出口岸查验、在港作业申请或报备等手续中存在故意谎报、瞒报行为的;

  (三)在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中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其它严重违反有关海事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七条 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每年对代理机构进行诚信等级评定,于每年2月底前报江苏海事局,江苏海事局对被评为A、B、C级的代理机构将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申请时有弄虚作假或所呈不实者,海事管理机构两年内不受理对其实施A级管理的申请。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仅名称发生变化的,其诚信等级可以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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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代理机构分级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江苏海事局对适用不同诚信等级的代理机构,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A级代理机构,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优先或简化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相关手续;

  (二)优先或简化办理超大型船舶、废钢船等特种船舶审批手续;

  (三)优先安排锚地申请;

  (四)优先安排PSC复查等业务;

  (五)接受相关担保证明;

  (六)优先或简化办理船舶在港作业申报手续。船舶拟在夜间进行在港作业的,船舶代理公司可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有效形式报备,经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即可进行作业。按规定禁止在夜间进行作业的除外;

  (七)代理机构所有申报人员均可以电子申报形式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

  (八)本局定期公布的其他优惠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B级代理机构,采取常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C级代理机构,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其代理活动进行重点监控,办理查验、申报等手续时增加现场核查的频次;

  (二)对其所代理的船舶相关规费按规定实行航次结清;

  (三)限制其进行网上申报。

  第五章 申报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应定期组织辖区的申报人员进行培训及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于所属申报人员从事申报活动前为其向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提出备案申请。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对提交的下列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予以备案登记:

  (一)申报人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相关培训证明(如有时);

  (四)个人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证明文件。

  劳动合同关系变更的,应及时提供新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变更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 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对予以备案的申报人员核发《申报人员工作手册》。《申报人员工作手册》用于签注备案登记、年审情况,记录培训、记分及每次申报办理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员遗失《申报人员工作手册》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在7日内向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递交情况说明,经海事管理机构查证属实后予以补发。未补发前,该申报人员不得办理相关海事业务。

  第二十八条 《申报人员工作手册》使用完毕后,申报人员凭使用完毕的《申报人员工作手册》至原发放机构换发新的《申报人员工作手册》。使用完毕的《申报人员工作手册》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所在代理机构应当收回其《申报人员工作手册》交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申报人员备案登记注销手续:

  (一)申报人员不再从事申办业务的;

  (二)船舶代理机构与申报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船舶代理机构因故停止船舶代理业务的。

  因未办理申报人员备案登记注销手续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将备案的申报人员实行记分制度,并具体负责辖区内申报人员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在《申报人员工作手册》记分栏内具体记录申报人员的扣、加分情况。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每年2月底前公布各自辖区申报人员记分结果。

  第三十一条 每一公历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记分周期期满时,每个申报人员的加分分值可以抵消其相同数量的扣分分值。一个周期期满后,累计扣分未达到15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在《申报人员工作手册》年度审核栏予以签注,并消除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

  申报人员一次有两种及以上记分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三十二条 申报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满15分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其申报,经知识更新培训合格后,方可允许继续从事申报员工作。

  第三十三条 知识更新培训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在《申报人员工作手册》签注考核结果。申报人员经知识更新培训考核合格的,在从事申报工作前,应向备案登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在《申报人员工作手册》中将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继续参加下一次培训考核。

  第三十四条 记分项目及分值均在《申报人员记分对照表》(见附件4)中列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代理机构诚信等级的评定和申报人员的记分不能免除其行为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海事监管手续”,指本管理规定附件4《申报人员记分对照表》所列海事监管项目的相关手续。

  “国际航行船舶数量”,指代理机构在各海事管理机构辖区内所代理的各种类别的国际航行船舶单船的总数。船舶进出口岸由不同单位代理的,各计0.5艘。

  “申报人员”,指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国际航行船舶相关海事申报业务代理机构的人员。

  “申报人员人均违规记分”,指代理机构上一年度所有申报人员总记分值除以该代理机构业经海事机构登记备案申报人员的总数。

  “以上”,包含本数。

  “低于”,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国际航行船舶代理机构备案登记表(略)

  2. A级诚信代理机构申请书(略)

  3. 申报人员备案登记表(略)

  4. 申报人员记分对照表(略)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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