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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索赔指南(试行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7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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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索赔指南(试行)已经公布出来。根据该指南,在新机制下,无辜遭受船舶油污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无法从肇事方获得足额赔偿的,都可以通过向基金申请赔偿来维护自身权益。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索赔指南

(试行版)

  第一章 适用范围

  一、适用船舶

  本指南适用于任何类型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申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赔偿或者补偿,但不包括政府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船舶、军事船舶、渔船、海上石油平台以及浮式储油装置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任何类型的船舶不区分国籍、航线、船型、吨位大小等。

  需要注意的是,来自于海上固定或浮动石油钻井平台、海底输油管道和储油设备、近岸输油管线和储油设备、陆源等油类物质泄漏造成的油污损害不属于基金赔偿或者补偿的范围。

  二、适用的油污事故

  本指南适用于船舶在航行、停泊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包括试航)中,因发生油污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油污损害申请基金赔偿或者补偿。

  船舶油污事故是指船舶泄漏持久性货油、非持久性货油、燃油等,及其残余物(如油泥、含油混合物、油污水等)造成的油污损害,或者虽未泄漏但形成严重和紧迫油污损害威胁的一个或者一系列事件。一系列事件因同一原因而发生的,视为同一事故。

  持久性货油是指作为货物在船上运输,在自然条件下比较难以挥发或降解的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如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

  非持久性货油是指作为货物在船上运输,在自然条件下较易挥发或降解的石油或石油制品,如汽油、轻柴油、石脑油及煤油等。实践中,较常见的船舶油污事故,如船舶因碰撞、搁浅、沉没、船体老化或者操作性事故导致船上货油或燃油等油类物质溢出而造成的油污损害,属于基金赔偿或者补偿的范围。

  三、适用的地域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船舶油污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油污损害及相关费用申请基金赔偿或者补偿。其中,内水为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包括沿海港口水域。我国内河水域遭受的船舶油污损害及相关费用不属于基金赔偿或者补偿的范围。

  四、适用的时间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北京时间 2012年7月1日零点以后因船舶油污事故引起的油污损害及相关费用申请基金的赔偿或者补偿。

  五、适用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船舶油污受害人可以向基金申请赔偿或者补偿:

  (一)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一起油轮泄漏持久性油类(持久性货油或者持久性燃油)造成的油污事故中,油污损害总额超过《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 年国务院第 561 号令颁布)第五十二条、《1992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0 年 1 月 5 日对我国生效)第五条规定的船舶所有人赔偿限额;或一起油轮泄漏非持久性油类(燃油或者货油)、非油轮泄漏燃油(持久性燃油或非持久性燃油)造成的油污事故中,油污损害总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交通部关于不满 300 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规定的船舶所有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确定的赔偿限额中用于油污损害赔偿的部分。

  例如:我国某海事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认定:载运散装持久性货油的某船发生泄漏,造成 5000 万的船舶油污损害。根据《1992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五条,肇事船舶所有人及其油污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以下简称 “船舶所有人及保险人”)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为 4500 万元,则该起船舶油污损害事故的受害人可以就其无法从船舶所有人及保险人处获得的 500 万元的赔偿费用,向基金提起补偿申请。如果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理赔事务中心”)在审核中发现索赔的某些项目不符合基金理赔范围,索赔人可以获得的补偿可能会少于索赔金额。

  (二)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船舶所有人和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6 号颁布)第九十二条及九十七条规定、《1992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三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及五十一条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但不属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以财综〔2012〕 33 号文联合发布,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免赔情形。如上述法律法规等有修订的,以修订后的版本为准。

  例如:经某海事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造成某起船舶油污事故的原因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是由于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其他过失行为,且船舶油污受害人对该起油污损害无任何过错。在此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及保险人依法免除对船舶油污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该船舶油污受害人可就遭受的船舶油污损害及相关费用向基金提起补偿申请。

  (三)经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船舶所有人及保险人在财力上不能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偿付义务的,或者船舶所有人及保险人被视为不具备履行其部分或者全部义务的偿付能力的。

  例如:经我国某海事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一起船舶油污事故造成的船舶油污损害总额为 1000 万元。经法院调查发现,肇事船舶所有人没有购买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可执行财产只有 900 万元。在肇事船舶所有人履行了 900 万元的赔偿款后,对于船舶油污受害人没有获得足额赔偿差额部分即 100 万元,该船舶油污受害人可以向基金提起补偿申请。如果理赔事务中心在审核中发现索赔的某些项目不符合基金理赔范围,索赔人可以获得的补偿可能会少于索赔金额。

  (四)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下属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具体名单见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门户网站“组织机构”栏目) 出具的文书或证明文件,确认油污损害由船舶造成,但无法找到造成污染船舶的。需向基金申请赔偿的船舶油污受害人,应提供上述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书或者证明文件,证明其索赔的油污损害是由船舶造成的,且无法找到造成污染的船舶。

  六、适用的除外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船舶油污受害人不可以获得基金的赔偿或者补偿:

  (一)油污损害由战争、敌对行为造成或者由政府用于非商业目的船舶、军事船舶、渔船排放油类物质造成的;

  (二)油污受害人不能证明油污损害是由船舶泄漏的油污造成的;

  (三)因油污受害人过错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油污损害的。

  七、赔偿或者补偿的范围和顺序

  在一起船舶油污事故中,并非所有类型的油污损害及相关费用都可以从基金获得赔偿或者补偿。基金仅用于赔偿和补偿《办法》中规定的油污损害及相关费用。具体的赔偿或者补偿范围和顺序如下:

  (一)应急处置费用:为防止或者减少船舶油污损害,按照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或有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成立的船舶油污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指令,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二)控制或者清除污染措施费用:为防止或者减少船舶油污损害,采取合理的预防、控制或者清除污染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例如遭受油污污染的游艇等船舶的所有人、油污发生地海域的水产养殖户或对外开放的旅游景点自行采取的油污污染预防或清洗、清除油污污染等行动产生的费用。

  (三)渔业、旅游业等直接经济损失:渔业、旅游业等单位或者个人遭受的、与船舶油污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财产价值的实际损失。例如海滨浴场或对外开放的旅游景点受到污染后,在清除污染措施结束后恢复景观的费用;渔民的渔船、渔网、渔具等捕捞或者养殖设施在清除污染措施结束后采取的恢复、维修或者更换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渔业、旅游业等单位或个人因油污污染而遭受的间接经济损失,可以从船舶所有人及保险人处获得赔偿,但不能从基金处获得赔偿或者补偿。例如网具遭受油污污染的渔民在清洗或更换网具前因无法捕鱼而遭受的收入损失;海滨浴场或旅游景区由于油污污染而遭受的门票损失,这些经济损失均不属于基金赔偿或者补偿的范围。

  在特定情况下,财产没有受到油污污染的财产所有人由于油污事故而遭受的收入损失,也不可以从基金获得赔偿或者补偿。例如某渔民的网具虽然未受到油污损害,但因为该渔民经常去捕捞的海域已被油污污染而不能捕鱼,该渔民也不能到其他地点捕鱼而造成的损失;旅馆或餐馆经营人因其经营处所离受油污污染的海滩很近,在遭受油污污染影响期间,游客人数下降而蒙受的损失,这些经济损失也不属于基金赔偿或者补偿的范围。

  (四)恢复海洋生态和天然渔业资源措施费用:已实际采取的合理恢复海洋生态和天然渔业资源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此类措施通常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例如海洋或渔业主管部门已经实际采取的滩涂植被补种等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使损害的生物栖息地环境加快恢复到受损前的功能而支出的生境修复费用,或采用人工放流等方法使受损的某些生物种群加快恢复到受损前的水平而支出的种群恢复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基金只赔偿或者补偿实际已采取的成熟、有效的生态修复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监测、评估和研究费用。计划采取的生态修复措施费用和种群修复措施费用不属于基金赔偿或者补偿的范围。

  (五)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自行或者委托相关单位或者机构实施监视监测发生的费用。例如:管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采集事故图像、油污染物性状图像、生物资源受损图像等,开展溢油漂移轨迹模拟、利用溢油遥感监视卫星等航空遥感技术对油污进行动态监视等工作而支出的费用。

  (六)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费用。

  八、赔偿或者补偿的限额

  在任一船舶油污事故中,基金对所有油污损害及相关费用的赔偿或者补偿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如果基金不足以赔偿或者补偿《办法》规定的所有可以申请赔偿或者补偿的船舶油污损害的损失或费用的,即经基金核定的赔偿或者补偿的船舶油污损害费用总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则依据《办法》规定,按照上述“七、赔偿或者补偿的范围和顺序”依次赔偿或者补偿,同一顺序的赔偿或者补偿项目不能从基金足额受偿的,应当按比例受偿。

  例如,某一起船舶油污事故的油污损害及相关费用,各船舶油污受害人申请基金补偿后,经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基金应支付给所有船舶油污受害人的补偿总金额为 5100 万元,其中排在受偿顺序第一位的应急处置费用为 1000 万元;排在受偿顺序第二位的控制或者清除污染措施费用为 1000 万元;排在受偿顺序第三位的渔业、旅游业等直接经济损失为 2000 万元;排在第四位的已采取的恢复天然渔业资源等措施费用为 1000 万元;排在第五位的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单位实施监视监测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为 100 万元;没有发生排在第六位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费用。因基金对任一船舶油污事故的所有船舶油污受害人累计赔偿或者补偿限额为 3000 万元且有顺序先后要求,实际赔付时,基金只能赔付排在受偿顺序前三位的船舶油污损害费用各 1000 万元,对于排在第三位的渔业、旅游业等直接经济损失就存在未能足额获偿的情况,对于排在第四位的已采取的 1000 万元恢复天然渔业资源等措施费用和排在第五位的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单位实施监视监测工作所发生的 100 万元费用,基金则只能不予补偿。

  又如:某一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后,有 10 家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向基金申请补偿应急处置费用,无其他油污受害人向基金申请补偿。经理赔事务中心调查核实,且经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确定基金应补偿每家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处置费用为 320 万元,该起油污事故基金应补偿总额为 3200 万元。因基金就单起船舶油污事故赔偿或者补偿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实际补偿时,基金只能按照比例补偿每家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处置费用 300 万元。

  第二章 索赔提交和赔付的基本程序

  一、索赔人

  遭受船舶油污损害的受害人,在符合本指南第一章规定的基金适用前提下,向基金申请赔偿或者补偿的,称为“索赔人”。

  索赔人可以是自然人、合伙人、公司、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单位或个人。例如遭受船舶油污损害的水产养殖户、渔民、旅游业经营者,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和其他单位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渔政、海洋、旅游、海事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等。

  对于同一起船舶油污事故,基金鼓励遭受同类损失的多个索赔人一起提出索赔申请,以利于事故造成的油污损害得到全面评估,提高索赔效率。

  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后,船舶油污受害人和船舶油污事故的相关方如船舶所有人及保险人、船舶油污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等,预计事故造成的船舶油污损害及相关费用的赔偿事宜可能会动用基金的,建议尽快与理赔事务中心取得联系,从而尽早获得理赔事务中心的技术支持和法律咨询服务。

  即便发生的船舶油污事故,预计造成的油污损害及相关费用的赔偿或者补偿不可能动用基金赔付的,油污受害人如果需要理赔事务中心提供船舶油污损害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法律咨询服务,也可以和理赔事务中心联系。

  理赔事务中心的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上海虹口区四平路 190 号

  邮编:200086

  电话:021-66073564、66076652

  传真:021-66073563

  电子邮箱:copc@shms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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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索赔申请的提交

  成功索赔的关键在于良好的过程记录和各项证据材料的齐全、规范。

  在遭受船舶油污损害的初始阶段,索赔人就应开始着手收集、整理和保存索赔所需要的各类证据材料和相关记录,这不仅是向基金申请赔偿或者补偿的主要依据,也是索赔人向船舶所有人及保险人成功索赔的关键。

  索赔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理赔事务中心提交索赔申请等材料。索赔申请应清晰明了、信息充分并附带能够证明其索赔请求真实、合理的各类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据,以帮助理赔事务中心高效地核实和评估每项索赔的损失金额,加快索赔进程。

  索赔人提交索赔申请的,请如实、规范、完整填写《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补偿申请书》(详见附录 1、2),并根据不同的索赔项目,分别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参考格式详见附录 5-8)。

  索赔人须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仲裁机构出具的已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或者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省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确认油污损害由船舶造成,但无法找到造成污染船舶的证明文件。

  索赔人还须提交索赔申请材料清单及具体的各项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据(参考格式详见附录 3)。例如,索赔应急处置费用时,索赔人在填写《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偿/ 补偿申请书》、《应急处置费用、控制或者清除污染费用信息表》及具体费用明细表(参考格式详见附录 5)时,应清楚写明完成了哪些作业以及采取此种作业的原因、地点和时间、作业人员、使用了何种设备和物资及使用量,并配套提供相关发票、收据、工作表、工资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索赔人应注意索赔的每一项费用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材料来证实。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通常应当提交原件和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索赔人及其代理人还须提交符合要求的身份证明材料。索赔人是单位的,需要提交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材料;索赔人是个人的,需要审核个人身份证明。索赔人委托代理人(如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或个人等)具体办理向基金索赔相关事宜,需要提交索赔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索赔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受单位委托办理索赔申请的具体办事人员,除提交该单位身份证明外,还需要提交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办事人员的个人身份证明。

  三、索赔申请的要求

  索赔人向理赔事务中心申请赔偿或者补偿时,须注意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一)索赔人具备索赔申请资格,即索赔人应当是因船舶油污事故而实际遭受了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索赔人应当在索赔时效内提出索赔申请,超过索赔时效提起的索赔申请,理赔事务中心将不予受理。

  (三)索赔申请及证据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捏造、夸大;如果索赔人提供了不真实的索赔申请、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据,索赔人除承担不利的理赔结果外,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索赔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应当已经实际发生,且必须经确认是适当和合理的;对于预期发生的费用,如预期发生的海洋生态和天然渔业资源恢复措施费用,基金将不予赔偿或者补偿。所谓“合理”是指根据决策时所掌握的信息,采取的措施或者使用的交通工具、设备、物资等,会有效减少船舶油污损害。

  (五)索赔的费用以及遭受的损害应当是由船舶油污引起的,而且与船舶油污事故之间有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对于一些间接性经济损失,如参与应急处置的船舶在应急处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基金将不予赔偿或者补偿。对于索赔人通常可以向船舶所有人及保险人主张的油污损害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将要采取的对生态环境的合理恢复措施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税收等费用,不属于基金赔偿或者补偿的范围。

  (六)索赔的损失以及遭受的损害应当是可以用货币形式量化的经济损失;如精神损害等难以量化的损失,基金将不予赔偿或者补偿。

  (七)索赔的费用、损失以及遭受的损害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确凿、充分的证据材料;若证据材料缺失,或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合理性,理赔事务中心将对相应的索赔申请不予认可,索赔人将承担不利的理赔结果。

  (八)索赔人遭受的油污损害和相关费用如果已经获得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偿或者其他收益的,则不能从基金获得重复赔偿或者补偿。若索赔人事先未如实告知上述情况,且从基金获得了重复赔偿或者补偿,基金将采取行动追回。

  四、索赔时效

  需要提醒索赔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规定,在能够找到肇事船舶的情况下,建议索赔人在油污损害发生之日起 3 年内尽快对船舶所有人及保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些情况下,损害可能在油污事故发生了一段时间后的某个时刻发现。但无论哪种情形,索赔人必须在事发之日起 6 年内向船舶所有人及保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索赔人将失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获得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权利,也无法向基金申请补偿。

  根据《办法》的规定,索赔人申请从基金获得赔偿或者补偿,无论是否找到了肇事船舶,均应当在油污损害发生之日起 3 年内向理赔事务中心提出索赔;在任何情况下,索赔人均应当在船舶油污事故发生之日起 6 年内提出索赔。索赔人就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且被受理的,自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之日起,索赔人向基金申请赔偿或者补偿的时效中止。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向基金申请赔偿或者补偿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法院审理索赔人与船舶所有人及保险人之间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的时间不计入索赔时效期间内。建议索赔人在取得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案件受理凭证等材料后,尽快提交理赔事务中心,以明确诉讼中止起算时间,同时便利理赔事务中心跟踪法院或仲裁机构对索赔人与船舶所有人及保险人之间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审理情况,及时指导索赔人向基金申请赔偿或者补偿。

  符合《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的索赔申请,索赔人提交申请时,需一并提供并签署《权利转让/授权委托同意书》(详见附录 4),将索赔人对未尽法定义务的船舶所有人及保险人的索赔权益在获得基金赔偿或者补偿范围内转让给理赔事务中心。

  理赔事务中心受理同一船舶油污事故首个索赔人向基金申请补偿后,将通过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网站、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地或船舶油污损害发生地的主要综合性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基金索赔登记公告,敦促同一油污事故的其他油污受害人尽快向基金提出索赔申请。同一事故的船舶油污受害人如想要申请基金补偿的,应当在基金索赔登记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理赔事务中心办理索赔登记。公告期届满,油污受害人未进行登记的,因基金对同一起船舶油污事故的所有油污受害人的赔偿或者补偿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其将可能承担索赔不利的后果。

  索赔人向理赔事务中心申请基金索赔登记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在理赔事务中心登记索赔申请之日起 15 天内,索赔人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向理赔事务中心提交具体的索赔申请及索赔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据。索赔人在准备索赔证据材料的过程中,可以向理赔事务中心寻求指导和帮助。

  理赔事务中心将在收到索赔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方式送达等方式书面告知索赔人是否受理索赔申请。直接送达索赔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索赔人或者其代理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或经索赔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理赔事务中心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

  邮寄送达,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执没有寄回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电子方式送达,索赔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送达确认书中予以确认,以理赔事务中心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索赔人或者其代理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理赔事务中心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索赔人或者其代理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五、索赔项目的调查

  理赔事务中心按照申请时间顺序依次受理索赔人提交的索赔申请后,将对索赔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和评估,各索赔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在理赔过程中,理赔事务中心可能会联系索赔人要求其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和证据。如果索赔人未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理赔事务中心将只能根据已有信息对索赔进行评估,但索赔人须认识到这有可能会导致赔偿或者补偿金额的减少或索赔申请不被认可等不利后果。

  理赔事务中心调查、核实和评估所需的时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索赔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因此建议索赔人应尽可能遵循本指南要求,与理赔事务中心充分合作,并尽最大努力提供所有和索赔评估相关的信息,以共同提高索赔效率。

  六、赔付的执行

  理赔事务中心在管理委员会做出理赔决定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索赔人出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决定通知书》。

  上述理赔决定通知书的送达参照受理通知书的送达。

  理赔事务中心负责执行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的理赔决定。需要向索赔人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的,按照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支付,并要求索赔人提供收款凭证。

  索赔人对理赔决定有异议并提出复核的,理赔事务中心暂缓支付赔偿或者补偿款项。

  七、先行赔付

  需要注意的是,可能存在以下情况:尽管某索赔人已向基金提交了赔偿或者补偿申请,管理委员会根据理赔事务中心调查核实情况,也做出了理赔决定,明确了该索赔人的具体损失金额,但考虑到在索赔时效期间届满前,还可能出现同起船舶油污事故中其他新的油污受害人向基金申请赔偿或者补偿的情况,根据《办法》“基金对任一船舶油污事故的赔偿或者补偿金额不超过 3000 万人民币”以及“基金不足以赔偿或者补偿同一顺序的损失或费用的,按比例受偿” 的要求,管理委员会可能会作出先行赔付这一索赔人部分赔偿、补偿款或暂时不能赔付赔偿、补偿款的决定。待索赔时效届满,无新的索赔人向基金申请赔偿或者补偿时,管理委员会再决定对同一起船舶油污事故中所有申请基金赔偿或者补偿的索赔人支付应赔付的剩余赔偿或者补偿款。

  八、索赔权利的转让

  理赔事务中心向索赔人支付赔偿或者补偿之日起,在赔偿或者补偿范围内,可代位行使索赔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理赔事务中心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索赔人就未取得足额赔偿的部分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索赔人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就放弃部分,不应向基金申请赔偿或者补偿,已获得基金赔偿或者补偿的,应当向基金返还已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的款项。

  索赔人应当向理赔事务中心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积极协助理赔事务中心行使代位求偿权。索赔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理赔事务中心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理赔事务中心有权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款。

  九、异议的处理

  索赔人对理赔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理赔决定通知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理赔事务中心书面申请一次复核,并提交相关补充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的,理赔事务中心不再受理。对任一起理赔案件,索赔人只能提起一次复核申请。

  理赔事务中心经过复核,无论是否认为需要改变理赔方案,都将重新报经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在管理委员会下次会议作出决定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索赔人出具最终的理赔决定通知书。

  第三章 提交应急处置费用索赔的指南

  应急处置费用是指为防止或者减少船舶油污损害,在应急处置行动期间执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指令,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而产生的费用。如某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为执行海事管理部门强制清污的指令,在应急处置行动期间开展油污清除工作而付出人力、物力等产生的合理费用。

  应急处置行动期间是指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下的应急响应行动时起,至应急响应行动结束时止。

  可以向基金申请赔偿或者补偿的应急处置费用,必须是实际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产生的费用,并且在当时的条件下采取这些应急措施被认为是合理的。

  可向基金索赔的应急措施费用主要包括海上清污行动、保护易受污染的资源(如岸边动物栖息地、养殖基地、取水口等)行动、对海岸线和滩涂的清污行动、溢油监视监测行动、保护野生动物行动等产生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船舶使用费、飞机使用费、车辆使用费

  船舶使用费、飞机使用费、车辆使用费是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索赔人为清除船舶油污和进行溢油监视监测等工作而使用各类船舶、飞机、车辆等发生的费用,包含船舶、飞机、车辆的折旧费、必要的清洗费,船员、飞行员、车辆配备人员的工资报酬和船舶、飞机、车辆消耗的燃油和润滑油费用。

  船舶、飞机、车辆的功能须适合其参与的清污行动。对于船舶根据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在停泊基地等候进一步指令,或离开污染事故现场进行避风、维修保养(船舶的日常维修保养时间除外)、补充物资给养的时间认定为“待命时间”,待命费率一般为作业费率的一定比例。

  (一)船舶使用费索赔材料

  索赔人应妥善保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书面指令及应急处置行动相关的会议纪要、决议等材料;索赔人在应急处置行动过程中,应当及时、详细记录所产生费用的支出项目、具体金额、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等;索赔人也可采用照片、视频等形式来反映所采取的行动。

  索赔人须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船舶权属情况、船舶类型、主机总功率、吨位、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效果、待命时间、待命地点、油类消耗情况、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指令其开展应急处置时间段、船舶清洗作业时间、地点、第三方费用情况等。主要证据材料包括:

  1.船舶证书

  索赔人须提供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海上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MMSI)等证书。

  2.航行日志、轮机日志和油类记录簿

  索赔人须提供船舶在应急处置期间的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应当记录船舶的航行时间、作业时间、作业地点和作业内容,如该船何时接到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何时备车、起锚,何时到达现场,作业的内容、过程以及持续时间;何时接到待命的指令,持续时间;何时接到任务结束的指令,何时返回码头,何时停车;船舶在应急处置行动期间的燃油、润滑油消耗情况,应急处置结束后是否有清洗行为等。还要提供记录随船作业人员、设备和物资的配备、消耗和补充情况的材料。

  3.证明工作效果的材料

  索赔人须提供工作报告,以及文字、影像等资料,以证明船舶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效果。也可提供由专业评估机构对其工作内容和工作效果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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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飞机使用费索赔证明材料

  索赔人须提供飞机租用合同、费用票据、飞行日志、工作报告以及文字、影像等资料,证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指令其开展应急处置时间段、飞机的型号、飞行时间、飞行区域、飞行任务及作业效果等情况。也可提供由专业评估机构对其工作内容和工作效果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等材料。

  (三)车辆使用费索赔证明材料

  索赔人须提供车辆行驶证、运输证、派车单、租车合同、发票、车辆运输记录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以证明车辆的名称、型号、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作业内容等情况。也可以提供由专业评估机构对其工作内容和工作效果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等文件。

  二、专业设备使用费

  专业设备使用费是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索赔人为清除船舶油污和进行溢油监视监测等工作而使用的围油栏、收油机、喷洒装置、清洗设备、其他相关专业设备发生的费用,包括折旧费用、必要的储存和维护费用、必要的清洗费用,设备在使用中毁损的还包括其维修或重新购置的费用。

  对于采取应急措施的工作人员实际携带但并没有使用的合理待命设备可以获得适当的赔偿或者补偿,以补偿设备的磨损和折旧。

  (一)专业设备使用费索赔证明材料

  索赔人须提交证据材料,证明设备的所有权情况、型号、数量、作业内容、作业时间、待命时间和工作效果等信息。主要证据材料包括:

  1.设备的台帐,包括设备的库存情况记录簿、入库登记簿、出库登记簿、维护保养记录簿和购置发票等材料,用以证明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以及损耗情况。

  2.设备的使用记录,包括设备是何时调出仓库、如何运至事故现场、何时投入使用、使用情况以及使用效果等,用以确定设备的作业时间和待命时间。另外,设备的使用记录应当与船舶的航行日志、轮机日志、作业人员的工作记录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

  3.索赔人须提供工作报告,以及文字、影像等资料,用以证明设备的使用情况、使用效果。也可以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对其工作内容和工作效果出具的评估报告等文件。

  三、消耗材料费

  消耗材料费系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索赔人因使用吸油材料、溢油分散剂以及其他消耗品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必要的仓储等费用。如投入使用的吸油毡、消油剂、化学吸附剂、吸油拖栏、油拖网等购置费用,以及这些材料购置以来必要的仓储费用。

  (一)消耗材料费索赔证明材料索赔人须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消耗材料的名称、型号、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条件、使用数量、使用效果、污染物回收情况等信息。主要证据材料包括:

  1.消耗材料的各种台帐,包括库存情况记录簿、入库登记簿、出库登记簿和购置发票等材料,用以证明材料的购置、使用情况。

  2.消耗材料的使用情况记录,包括何时调出仓库、如何运至事故现场、何时投入使用、使用数量、回收数量以及工作效果等。对于吸油材料的回收数量,索赔人还应当提供污染物处置单位的接收证明。另外,消耗材料的使用情况还应当与船舶的航行日志、作业人员的工作记录等内容相互印证。

  3.索赔人应当提供工作报告,以及文字、影像等资料,用以证明消耗材料的使用情况、使用效果。也可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对其工作内容和工作效果出具的评估报告等文件。

  四、废弃物处置费

  废弃物处置费是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索赔人因处理含油固体废弃物、油污水以及报废的船舶设备等而产生的处理费用。如索赔人落实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对在船舶油污清除作业中回收的各类吸油毡、残油、油泥等废气物进行后续处置产生的费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如果索赔人通过回收的污油获得了额外的收益,则污油的残值应当用以抵扣已经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

  (一)废弃物处置费索赔证明材料

  索赔人须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含油固体废弃物、油污水处置的方法、类型、数量、处理时间、处理地点、处置效果、污染物回收情况、废弃物处置单位的概况等信息,主要证据材料包括:

  1.废弃物处置的日志,包括含油固体废弃物、油污水处置的方法、类型、数量、处理时间、处理地点、参与人员、使用设备的情况、回收情况等处置记录,用以证明废弃物的处置情况。

  2.证明废弃物处置单位具有专业处置能力的相关文件材料。

  3.索赔人应当提供工作报告,以及文字、影像等资料,以证明废弃物的处置效果。也可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对其工作内容和工作效果出具的评估报告等文件。

  五、人员费人员费系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索赔人调派或亲自投入应急处置行动产生的应急人员费用。

  根据岗位的不同,应急人员一般分为高级指挥人员、现场指挥人员、应急操作人员、普通作业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咨询专家等。为船舶、飞机、车辆的日常工作而配备的船员、飞行员、驾驶人员,不计入人员费用。

  高级指挥人员是指具备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的宏观掌控能力,根据事故情形综合评估风险,及时做出应急反应决策,并有效组织实施的人员。

  现场指挥人员是指根据指挥机构的决策,结合现场情况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应急操作人员实施应急操作的人员。

  应急操作人员是指具备应急反应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使用专业应急设备和器材在现场实施应急处置作业的人员。

  普通作业人员是指不需要经过专业培训、使用简单工具参与现场应急处置作业的人员。

  后勤保障人员是指为应急处置作业从事物资采购、信息联络、食宿安排等事务性工作的办公人员。

  咨询专家是指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提供辅助指挥和决策咨询建议的人员,主要包括交通、海事、环保、水务、救助、打捞、消防、航运、石化、气象、海洋、渔业、医疗卫生、法律事务、信息保障、安全生产等等的专家。

  (一)人员费索赔证明材料

  索赔人须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应急人员的姓名、资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效果。主要证据材料包括:

  1.应急人员的名单、培训证明

  索赔人应当提供应急人员的名单,并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应急操作人员、现场指挥人员、高级指挥人员的培训证明等。

  2.应急人员出勤表和工作情况记录

  索赔人应当提供应急人员的出勤统计表和工作情况记录,用以证明参加作业的各类应急人员的工作内容、作业时间。人员出勤统计表应当详细记录各类应急人员是何时到达事故现场,何时开展回收海面和岸滩上的残油、清除油污、运送油污废弃物等工作,使用何种设备和物资,何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以及作业效果等内容。

  3.证明工作效果的文件索赔人应当提供工作报告,以及文字、影像等资料,用以证明应急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效果。

  六、监视监测费

  监视监测费是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索赔人进行船舶监视、飞机监视、卫星遥感监视等以及进行溢油漂移和扩散模型预测、油水采集、溢油鉴定、水质监测等监视监测项目发生的费用。

  (一)监视监测费索赔证明材料

  索赔人须提供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其开展监视监测工作的指令,监视监测的时间、区域、频次、动用的人员、设备明细、工作记录和费用清单、发票等材料。

  1.采用船舶监视的,需提供船名、航行日志、监视方法、监视结果等;采用飞机监视的,需提供飞机的型号、飞行时间、飞行范围和监视结果等。

  2.利用卫星遥感监视的,需提供卫星图片供应方名称、卫星图片的类型、规格、数量、时段、卫星图片的分析人员、使用设备、工作时间、分析报告以及费用明细、发票等材料。

  3.采用溢油数学模型预测溢油漂移轨迹的,需提供模拟的数量、预测结果报告以及费用明细、发票等材料。

  4.对溢油实施取样化验及水质监测的,索赔人应当提供监测的类别、时间、布点、频率、监测方法、各类监测样本数量、监测报告以及费用明细、发票等材料。

  七、野生动物保护费

  野生动物保护费系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索赔人为防止油污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而实施的预防措施,或者对已被污染的野生动物进行清洗或者救助等行动所产生的费用。

  索赔人须提供具有该项工作能力的证明材料,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或认可其开展野生动物清洗及救助等行动的指令,开展野生动物清洗及救助等行动的时间、区域、动用的人员、清洗及救助等材料设备的明细、工作记录和费用清单、发票等材料。

  索赔人应当对应急行动的全部过程保持记录,包括投入的人力及其他应急资源、应急行动各个阶段的决策过程等,并提供上述记录的书面材料,也可以提供由专业评估机构对其工作内容和工作效果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等文件。

  八、后勤保障费

  后勤保障费系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索赔人产生的后勤保障性质的费用,如应急通讯费用(卫星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等),船舶油污清除指挥和作业人员的餐饮费用、住宿、交通、一次性人身防护用品及医疗费用等。

  索赔人需提供费用明细、费用发票等证据材料。

  九、其他直接相关项目等费用

  其他直接相关项目等费用是指为防止或者减少船舶油污损害,索赔人执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而发生的不能涵盖在上述各项目费用中的其他直接相关费用。

  索赔人需提供费用明细、费用发票等证据材料。

  索赔人申请基金赔偿或者补偿上述各项应急处置费用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表格及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据材料(参考格式详见附录 5)。

  第四章 提交控制或清除污染措施费用索赔的指南

  控制或清除污染措施费用是指索赔人在应急指挥机构指令之外,为防止或者减少船舶油污损害,采取合理的预防、控制或者清除污染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如海水浴场经营人发现在其海水浴场附近有船舶溢油后,自行组织清除海滩油污或采取布设围油栏等方式预防油污污染其经营的海滩而产生的费用。

  对于可以预见无效的措施产生的费用,基金将不予赔偿或者补偿。例如,对固体油或半固体油类使用消油剂,以及在水流速度较快的区域中布放围油栏。控制或清除油污所产生的费用不应远远高于期望得到的效益,应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予以考虑。例如,在清除大量油污后对一段人迹罕至的岩石海岸进行过度的清洁所产生的费用,很难被基金认可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因为海浪的自然清洗作用可能更为有效。

  控制或清除污染措施费用主要包括船舶使用费、飞机使用费、车辆使用费、专业设备使用费、消耗材料费、废弃物处置费、人员费、监视监测费、后勤保障费以及其他直接相关项目等费用,与应急处置费的具体分类基本一致(具体费用项目可参考第三章)。它与应急处置费用的主要区别是船舶油污受害人并未接到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而自发采取的合理的预防、控制或者清除油污措施产生的费用,基金将其归入了控制或清除污染措施费用。

  索赔人在控制或清除油污行动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所产生费用的支出项目、具体金额、发生时间和地点等。索赔人也可采用照片、视频等形式来反映所采取的行动,帮助参与基金理赔的调查评估人员了解控制或清除油污措施的具体行动以及采取这些行动的原因。

  索赔人申请基金赔偿或者补偿控制或清除污染措施费用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表格及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据材料(参考格式详见附录 5)。

  第五章 提交渔业、旅游业等直接经济损失索赔的指南

  渔业、旅游业等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从事渔业、旅游业等行业的索赔人遭受的、与船舶油污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财产价值的实际损失。

  基金予以赔偿或者补偿的渔业、旅游业等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生产生活设施、设备等财产的毁损,水产品等财产的实际价值减少,以及其他行业直接经济损失。

  一、生产生活设施、设备等财产损失费用因船舶泄漏油类污染,从事渔业、旅游业等行业的索赔人,其生产生活设施、设备等财产,而发生的清洁、维修或者更换费用,可以申请从基金获得赔偿或者补偿。例如:应急处置行动或自行采取的清污措施结束后,受到油污污染的滨海浴场或者对外开放的旅游景点恢复景观的费用;应急处置行动或自行采取的清污措施结束后,渔业单位或个人的渔港码头、养殖场地、渔船、渔网、渔具等捕捞或者养殖设施的清洁、维修或者更换费用。

  如果受到油污污染的生产生活设施、设备等财产无法清洗、修复,或者清洗、修复的费用高于其现有价值的,可以申请基金赔偿或补偿合理的更换费用,但应当参照受油污污染设施、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与预期使用年限的比例作合理的扣除。

  索赔人就其上述财产损失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表格(详见附录 6),并提供证据证明索赔人对其损失的财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财产损坏的情况(包括受损财产的照片),遭受油污损害前后的财产价值,实际已经发生的财产维修、清洗或者更换费用的情况。

  二、水产品等财产的实际价值减少费用

  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后,从事养殖业的索赔人因船舶泄漏的油污导致其水产品死亡、品质下降而造成的实际价值损失,可以申请从基金获得赔偿或者补偿。

  水产品的实际价值损失不应当依靠理论计算得出,应当根据受油污污染水产品的正常价值扣除其现存价值确定。

  从事养殖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时,应提交相应的申请表格(详见附录 7),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养殖许可证明,提供能证明其养殖作业类型、受油污污染的水产品具体数量、水产品污染前的正常价值和污染后的现存价值等证据材料。

  按养殖方式分类,索赔人的证据材料应主要包括:

  1.采用网箱养殖方式的,索赔人应当证明网箱养殖地点、投苗量、养殖品种、网箱数量、放养时间、养殖水产品生长情况等,并提供网箱等设备、水产品被油污污染情况的照片。

  2.采用池塘养殖方式(包括苗种繁育方式)的,索赔人应当证明池塘养殖(苗种繁育)的地点、取水口位置、取排水周期、自净设备、投苗量(亲本数量)、养殖品种(繁育品种)、池塘数量(育苗池体积)、放养(繁育)时间、养殖(繁育)生物生长情况,并提供池塘(育苗)养殖设备、水产品被油污污染情况的照片,以及当地泵站的泵水记录等其他证据材料。

  3.采用滩涂养殖方式的,索赔人应当证明滩涂养殖的地点、底播面积、底播品种、底播密度、养殖水产品生长情况等,并提供底播养殖设备、水产品被油污污染情况的照片。

  4.采用吊养养殖方式的,索赔人应当证明吊养地点、吊养投苗量、吊养时间、吊养物生长情况、吊养物自净情况、吊养物污染情况、吊养物口感变化情况等,并提供吊养设备、吊养物被油污污染情况的照片。

  索赔人委托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专业技术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船舶泄漏油类造成的渔业养殖损失进行评估并出具的评估报告,可以作为理赔的证据。

  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船舶油污受害人从事海上养殖,其因船舶油污事故导致的养殖水产品的实际价值损失,基金不予赔偿或者补偿;但其清洗、修复、更换养殖设施的合理费用,可以向基金申请赔偿或者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与索赔人向船舶所有人及保险人的索赔不同,基金不赔偿或者补偿渔业、旅游业等相关行业的利润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如渔民由于其网具遭受油污污染,在网具清洗或更换期间因无法捕鱼而遭受收入减少的损失;又如开设在海滨旅游景点的洗衣店,周边酒店及景点的游客是其主要客源,船舶油污损害发生后造成的游客人数下降而遭受的收入减少的损失。

  索赔人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者避免直接经济损失而发生的费用也属于基金赔偿或者补偿的范围,索赔人可将其作为控制或清除油污污染费用向基金申请索赔,但应以减少或者避免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为限。

  索赔人申请基金赔偿或者补偿渔业、旅游业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申请表格及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据(参考格式详见附录 6、附录 7)。

  三、其他行业直接经济损失

  其他行业直接经济损失是指未包含在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的其他行业的索赔人遭受的、与船舶油污事故有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的财产价值的实际损失。索赔人应提交能够证明所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和申请表格。

  第六章 提交恢复海洋生态和天然渔业资源措施费用索赔的指南

  恢复海洋生态和天然渔业资源措施费用是指为了加快受船舶溢油污染的海洋生态环境和天然渔业资源的修复进程,减少或者减轻油污污染损失,政府主管部门已实际采取的成熟、有效的生态修复措施,如增殖放流、栖息地修复等措施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前期为确定海洋生态和天然渔业资源损害的性质、范围、程度而实际支出的合理监测、评估以及研究费用等。

  通常情况下,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该项费用的索赔人,根据这些部门的指令实施了修复措施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是该项费用的索赔人。

  索赔人向基金索赔生态修复措施费用时,其采取的修复措施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生态修复措施应当已经实施,且修复措施的地理位置应当与船舶油污损害发生地相符;

  2. 生态修复措施应当合理;当其恢复的基本条件没发生逆转时,对再生周期较短的损失生物种群制定生态修复措施;如增殖放流的物种应当与遭受油污污染损害的物种基本一致,对无法人工繁育遭受油污污染损害的物种,增殖放流的物种应当在环境恢复上的功能与遭受油污污染损害的物种相近;

  3.生态修复措施应当在技术上可行,如对补充恢复的种群应具备人工育种和人工放流的成功经验;

  4.生态修复措施应当明显加快了海洋生态和天然渔业资源的恢复进程;

  5.生态修复措施应当没有对其他自然资源或者经济资源造成不良的后果;

  6.生态修复措施的费用应当低于自然恢复期内海洋生态和天然渔业资源损失;

  7.生态修复措施不会对自然生物群落结构的稳定性产生明显干扰。索赔人采取的生态修复措施,被认为合理、有效的,才能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索赔人申请基金赔偿或者补偿生态修复措施费用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申请表格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据(参考格式详见附录 8)。

  附 录

  附录 1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补偿申请书(可以找到肇事船舶的油污事故)(略)

  附录 2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偿申请书(无法找到肇事船舶的油污事故)(略)

  附录3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偿或者补偿申请材料清单(略)

  附录 4 权利转让/授权委托同意书(略)

  附录5 应急处置费用、控制或清除污染措施费用信息表(略)

  附录 6 渔业、旅游业等财产清洗、修复信息表(略)

  附录 7 水产品财产实际价值减少信息表(略)

  附录8 恢复海洋生态和天然渔业资源措施恢复措施费用信息表(略)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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