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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人身伤亡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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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4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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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人身伤亡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对于前述《海商法》第207条规定的,且不属于第208条规定范围的海上人身伤亡,该 法分两类人身伤亡规定了赔偿责任限额。

  第一类:海上运输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具体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 国际海上运输旅客人身伤亡,第211条第一款规定赔偿责任限额按照 46666特别提款权乘 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但最高不超过2500万特别提款权;第二种情况,我国 港口之间海上运输旅客人身伤亡,第211 条第二款规定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针对第二种情况,《旅客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四条规定 :按照4万元人民币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最高不超过2100万 元人民币。

  第二类:一般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制金额。除前述海上运输旅客人身伤亡以外的其 他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金额按照肇事船舶的总吨位计算。具体又分两种情况:第一 种情况,如船舶总吨位在300吨以上并且从事国际运输或者作业,赔偿责任限额依照第2 10条第(一)项的规定计算;第二种情况,如船舶总吨位不满300吨,或者从事我国港口 之间的运输或者沿海作业,该第 210条第二款规定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针对第二种情况,《船舶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具体 规定了船舶总吨位不满300吨时的赔偿责任限额,第4条具体规定了船舶从事我国港口之 间的运输或者沿海作业时的赔偿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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