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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亲属在一艘2800吨货船(船主为大连人,在伯立兹注册)上工作,船员共8人。今年5月被一艘船主为伊朗人、在香港注册的大型货轮撞沉。目前找到一具尸体,家属正与船主交涉赔偿问题。船主援引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颁布、1992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七条,说是包括保险在内,最高只能赔偿每名船员80万元人民币。船主是有赔偿能力的。他那艘被撞沉的船只值500-600万人民币,而那艘船的保险是700万美元。 我的问题是: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有没有更新一点的?这一试行规定试行了十七年?! 二、所说的赔偿限额80万元人民币是否包括保险? 谢谢!

海事海商 2009-06-21 17:4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船主的说法不 正确,应该依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处理,保险部分看合同约定,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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