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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专用码头是否有向小提单持有人交付涉案货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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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4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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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单】专用码头是否有向小提单持有人交付涉案货物的义务?

  在航运实践中,由于大宗散装液体货物不同于一般固体货物的特点,往往由最终的收货人即实际需方租船运输货物,并在提货方式上由需方安排社会化经营的货主码头或专用码头,由船方将货物直接卸入码头储罐,该案就是这种情况。在内贸公司租用储罐的情况下,承运人将涉案货物卸入码头储罐,码头接收即视为承运人完成了运输合同项下的实际交付义务。但在此时,由于货物尚未报关,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码头就有凭加盖海关放行章和船方放货章的小提单才可将进口货物放行的义务。专用码头系港口经营人,有着港口交付涉案货物的法定义务。这是因为港口、码头经营是特种行业,涉及社会性经营,涉及外轮停靠,必须经过特许。对专用码头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单靠工商登记不行,需要港务局专门批准,需要领取海关颁发的专用码头注册登记证书。这种码头与一般的公共码头在经营性质上相通的,是经特许可以停靠外贸船舶,属于经营进出口货物装卸、储存的社会经营性码头。这样的被特许经营进出口货物装卸业务的专用码头就有法定义务凭凭加盖海关放行章和船方放货章的小提单,才可将进口货物放行。

  有关港口码头的规定都明确这样的小提单方才是码头交货的有效凭证,而在内贸公司和码头间的仓储协议不是法定的交货凭证,这种协议是也仅仅是港口作业合同项下进口货物的储存协议。当然,作业委托人往往是收货人,但并不当然是收货人。当两者不一致时,作业委托人实际是作为收货人的代理人与码头订立作业合同的,其本身没有提货权。码头经营人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更有凭涉案小提单而不是仓储协议或者其他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义务。这也是港口货物交付的惯例。而且,在外贸公司合法取得小提单以后,外贸公司前往专用码头提货,专用码头当时承认有货,愿意发货,只是因为设备检修,需要让外贸公司等待一些日子再通知发货。这表明专用码头愿意放货的对象是外贸公司,承认他具有合法的有权提货人的地位;同时也表明专用码头存在向外贸公司交货的关系和义务,应当将储存在其储罐内的进口基础油交给外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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