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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大家好!我公司有个货物运输损坏事故想向您咨询。我司委托物流公司承运一批货物,因物流延迟送货和保管不当,使我司货物部分浸水损坏,完全无法使用。现在物流公司只愿意按照保价金额和配比进行赔偿,因保价金额与实际货物价值差额太大,我司无法承担此次损失,请问是否有相关法律条例可求助?

损害赔偿 2018-10-25 11: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你和物流公司之间存在一个运输服务合同,物流公司有义务完好无损的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实务中,物流公司一般都以货物破损、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不予赔偿进行回绝,对于这样的格式合同,托运时物流方需对消费说明这条规定。若没有正面具体说明,那么物流方也需要承担责任。 法条参考: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 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 报酬。

  • 1、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只要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由,物流公司都应对货物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有关赔偿数额,如果你们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金额赔偿(该约定金额即为运单上的保价金额),如果没有约定的,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但您需要对托运货物的具体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 委托合同为双务、不要式、诺成合同。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受托人行使权利,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并应亲自代理,在代理的同时还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其在委托权限内处理事务的后果,均应由委托人承受。
    但受托人则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委托事务,并尽注意义务。受托人应尽注意义务的程度,因委托合同为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因可获得报酬,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尽高度注意义务,其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即使过错轻微,也不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因不取得报酬,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只需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义务即可,其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尽管如此,无偿委托合同同样具有风险。
      委托合同也叫委任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同意为其处理的契约。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人为受托人。根据受托人是否收取报酬可以将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
      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有以下几种情况: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因委托人指示不当等原因,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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