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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金收据内容包括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8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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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况下,人们在签订合同之前,通常会收取一定的定金,来作为合同订立的保障,而对于定金的收取肯定是需要有收据来证明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合同定金收据内容包括什么?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合同定金收据内容包括什么

  一般说来,定金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三项主要内容:

  1、定金的交付期限

  定金的交付期限可以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前的任一时间,但不能迟于主合同的履行期限。

  2、定金的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担保法》第 91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其超过部分为无效。

  3、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定金罚则的适用。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写明定金罚则的,也必须注明一方当事人所预交的款项为定金。如未写明“定金”字样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担保法解释》第118条也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同定金违约如何赔偿

  1、须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当事人之间虽有交付定金的约定,但并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不能使用定金罚则,因为此时尚不能确认定金合同有效成立。

  2、主合同须为有效。只有主合同有效时,才会发生定金罚则的适用。如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即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应将收受的定金返还给交付方。双方应当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处理。

  3、须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实。不履行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本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没有实施履行合同的行为。

  那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这时是否可以同时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和违约金呢?答案是不可以。因为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其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合同法》第116条明确规定了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时,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

  三、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合同定金收据内容包括什么的内容,由此可知,合同定金收据内容包括定金的交付期限、定金的数额,交付定金的方式,属上日期即可。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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