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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违约各自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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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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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2年初,被告某乡政府准备对该乡境内的路基进行路基改造。2002年7月15日,原告刘某和被告乡政府签订了《路基填方合同书》。2003年1月10日,原告施工基本结束,等待验方检质。2004年5月13日,被告和该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人员在未通知原告到场的情况下对路基工程进行了检测,载明原告承包的路段缺方量21761.63立方米。被告4次给付原告工程款合计83000.75元,按合同约定尚欠工程款36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的工程款,被告以原告施工的工程未完成方量,并已按完成的实际方量付清工程款,现以不欠原告工程款为由拒绝给付。原告遂将被告乡政府告上法庭。

  市法院法官陈超点评 乡政府与刘某签订的路基填方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虽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应按要求验质合格后交工,但是没有明确验收的具体时间及组织程序。依照诚实信用的合同履行原则,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验收结论形式完备,符合双方合同约定,验收时间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迟延。其验收结果证明刘某的施工缺方量为21761.63立方米,即使如原告主张验收时间推迟亦不能成为其在交工之际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量的合理解释。路基工程是公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耐久性。公路路基工程必须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故原告也存在违约行为。乡政府已支付给刘某83000.75元,按照实际履行部分支付工程款,尚欠工程费1900.92元,对于所欠的部分,乡政府应当给付。综上,法院判决乡政府给付刘某工程款1900.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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