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合同当事的合意抵销 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的不同之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7 13:09
人浏览

   合同当事的合意抵销 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的不同之处
  双方互负债务时,可依他们之间订立的抵销契约而消灭债的关系,这种抵销方式即为合意抵销。合意抵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贯彻和体现,其要件及效力,无须依法律规定,可由当事人双方自由商定。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把握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由于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发生原因不同,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合意抵销当事人可以就抵销的要件、抵销的标的物、抵销的范围、抵销效力以及禁止抵销的债务进行协商。
  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债务是否届清偿期不同。在法定抵销,双方债务均须已届清偿期;在合意抵销,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在所不问。
  (2)抵销的方法不同。在法定抵销,须由抵销权人通知对方当事人;而在合意抵销,则须有主动债权人与受动债权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双方一致订立抵销协议。
  (3)对抵销标的物的要求不同。在法定抵销,要求抵销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而在合意抵销,当事人双方可以商定种类、品质不同的标的物进行抵销。
  (4)能否附期限不同。法定抵销中对抵销的通知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而合意抵销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抵销合同中商定抵销的条件或者期限。
  (5)效力不同。合意抵销具有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债务关系的基本效力,这一点与法定抵销相同。但是,由于合意抵销贯彻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故具体的效力可以决定于当事人双方在抵销契约中的约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