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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原租赁合同中,当事人是三方:房东,房东代理人和租赁者。合同里面约定甲方为房东,乙方为租赁者,没有提及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但是合同盖章是代理人和租赁者。实际租金和保证金也是约定付给代理人的。请问该租赁行为的权利义务方是房东还是代理人?另外,现在房东要变更租金和保证金收款方,即将收款方由代理人收款变更为房东,是否需要变更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还是房东可以直接变更原合同的银行账号,以及转移保证金接受方?

其他 2019-12-10 10:0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您的原合同是房东和代理人共同签署,合同约定甲方为房东,您的合同权利义务方为房东,变更收款人,原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可以视具体合同约定条款处理,房东原则上不能单方变更银行账号等,您可以联系代理人,三方详谈,您可以具体合同来电咨询。
  •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房屋租赁合同作出不同的分类:
    1、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和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和用途不同,房屋租赁可分住宅用房屋租赁合同和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
    2、公房租赁合同和私房租赁合同。
    根据租赁房屋所有权的性质不同,可将房屋租赁合同分为公房租赁合同和私房租赁合同。
    3、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租赁期限,可以分为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与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 房东有权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解除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是若租赁合同中约定有解约条件且该条件符合本案例所发生情况的;
    二是租赁双方就解约事项达成一致,协议解除合同的;
    三是经过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对方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
    如果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方不配合或者合同本身具有瑕疵导致前两种渠道均无法实现的,房东只得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约定,有条件地解除该租赁合同。
  •   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负有的义务主要有:  1、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以及维修租赁物,出租人还有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的的;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当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复,出租人有及时修复的义务,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相应的如因出租人不能维修租赁物影响使用时,承租人有减付租金的权利。同时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有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的义务且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若承租人没有购买该出租的房屋,则租赁物所有权变化,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有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的权利。  除此之外,承租人还享有如下权利:  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 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方是房东和承租人,现在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追问】谢谢,现在房东要变更租金和保证金收款方。如果原合同关系为房东和承租人,是不是补充协议可以规定直接变更房租账号,和转移保证金即可。不用提及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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