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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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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6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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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系企业某知名文具厂的员工,工作年限为10年8个月。2007年3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满日为2008年3月15日。2008年3月1日,某文具厂以合同期满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只愿意赔偿半个月经济补偿金。此案在仲裁阶段时,劳动仲裁庭认为,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当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满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因此,支持用人单位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金。石某不服,向法庭提起诉讼。在法院,律师提出,在本案中,如果僵硬的理解法律,则势必判决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应该需要注意到本案的特殊性。即石某是工作年限超过10年的员工,依法某文具厂应当无条件的与石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某文具厂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并不合法,因此,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自入职之日起计算。一审法院支持了肖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自入职之日起计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判决后,某文具厂并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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