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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取缔关闭和停产15种污染严重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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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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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取缔关闭和停产15种污染严重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3 生效日期: 2000-09-23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0]3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31号)(以下简称《决定》)下发后,我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了大量的工作,取缔、关闭和停产15种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十五小”)工作取得明显成绩,对控制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取缔、关闭和停产“十五小”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工作趋于停顿和出现反复;个别地方仍有死角,“十五小”企业仍在继续生产,严重污染环境。这些存在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措施,认真解决。现对全省取缔、关闭和停产“十五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缔、关闭和停产“十五小”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重申的对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取缔;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有检查、有督促,狠抓落实。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取缔、关闭和停产“十五小”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考核。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并签订责任书。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做到工作到位、措施有力。从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经费上予以保证。
  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没有完成任务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向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对顶着不办,纵容、弄虚作假、把关不严、接纳转移的,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阻碍行政执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取缔、关闭和停产“十五小”的任务要求
  (一)全省各地的“十五小”要全部无条件的取缔、关闭和停产。特别是小土炼焦、小土炼锌、小土炼硫、土法炼汞、土法炼砷、小土选金要按国家要求毁炉、平场、恢复植被、耕地或其他建设用地,严格按标准执行。对“十五小”要断水断电,断绝原料来源,拆除设备,吊销执照,清除原料,从源头上消灭其生存的条件,防止死灰复燃。
  (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实行综合治理。对“十五小”企业,电力部门及有关单位、个人不准为其供电或转供电;铁路、交通、个体运输户不准为其提供运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准为其开设帐户、提供贷款或借款;经营单位不准经销和收购其原料和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其投资入股;环保部门不得办理其环保手续;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营业执照。
  (三)省、地(州、市)、县(市、区)交叉、交界的地方,要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协商,划定各自存在“十五小”的区域,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四)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在近期对重点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并对各地区取缔、关闭和停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环保、监察、工商、公安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执法队伍,对本辖区“十五小”取缔、关闭和停产工作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工作要务求实效。对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的部门要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每月要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局、省监察厅上报一次检查情况。
  四、加强技术改造,提高治理技术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各地要研究取缔、关闭和停产“十五小”后的经济发展问题,依靠科学进步,走科技兴业的道路。要以技术改造促取缔,以技术改造巩固取缔成果。要加强“十五小”改造项目的管理工作,土焦、土锌改造项目必须使用省两主办推广的炉型;新工艺、新炉型的研制成果须经省两土办认可后,方可推广运用。要加强改造试点工作,从扶贫资金、小额信贷的使用上,加大对取缔“十五小”地区贫困农户的扶持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改造项目的环保监督和技术指导,严格审批手续,规范改造项目的管理,防止以技改名义乱上项目。
  五、加强舆论监督、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环保、监察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并设立举报电话,认真处理好群众反映的取缔、关闭和停产“十五小”的问题。要通过当地报纸、电台、电视台,对先进典型大力宣传表扬,对有影响,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曝光,对典型案件进行跟踪报道,教育广大群众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对新闻曝光和群众的举报,要认真对待,及时登记、立案、查处,做到件件有落实。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要作为取缔、关闭和停产“十五小”工作的重要内容。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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