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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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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8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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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2 生效日期: 2004-08-02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卫生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对各地医疗废物管理和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打击非法回收利用一次性医疗废物的行为,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决定联合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和卫生厅(局)根据要求(附件1、2)对本辖区域内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附件3于2004年9月3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和卫生厅(局)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通报。

  三、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将于第四季度对医疗废物管理及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张嘉陵( 010)67113432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100035
  传  真: (010)67117424-8
  电子邮件: zhang.jialing@zhb.gov.cn

  联 系 人: 卫生部医政司郭燕红(010)68792208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号100044
  传  真: (010)68792513
  电子邮件: em0744@sina.com

附件:1.医疗废物管理与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检查提纲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检查提纲
   3.医疗废物管理和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状况明细表

二○○四年八月二日


附件一:医疗废物管理与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情况检查提纲
  一、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规定,各地在集中处置设施尚未建成之前应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本次调查将详细统计各地是否已经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过渡性处置方案(包括内容、有效期限、具体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
  二、依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规定的设施建设期限要求,各地新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工程建设情况。具体调查内容为:各地新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工程建设目前所处的阶段、采用的运营模式、投资主体、采用的技术路线及设施建成后处置医疗废物的能力能否覆盖县、乡(镇)、村级医疗机构。
  三、根据《关于试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 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要求,调查各地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各地是否已经制定收费政策?采用的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收费政策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如何?对小门诊、小诊所实施收费的情况。
  四、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调查有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情况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前已发放的许可证的情况:包括发放单位、有效期、许可证类型、采用的技术路线、处置能力、执行的标准。
  2、以旧换新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技术路线有何变化?处置能力的变化?执行标准的变化?
  3、新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包括发放单位、有效期、许可证类型、采用的技术路线、处置能力、执行的标准。
  五、关于禁止回收利用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监管情况
  在所管辖区域内是否还存在一次性医疗器械回收利用情况(若有,请具体说明发生此现象的时间、地点、状况、批准设立部门、处理情况及处理效果)?在过渡期和集中设施建成以后,分别采取的处置措施是怎样的?有何预防措施?
  六、各地关于《条例》及配套文件的传达、学习和宣贯情况
  依据《条例》和相关部门的文件,各地是否制定地方管理文件、规范?具体包括哪些?是否已经将这些文件传达到各环保部门、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是否组织人员学习文件?具体的培训情况如何(包括人员名单、人数、学习效果的检验情况等)?
  七、各城市医疗废物环保监管机构与人员情况
  是否将任务落实到具体机构?机构的名称?并提供人员名单和电话。
附件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检查提纲
  一、 卫生行政部门是否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了转发,并组织了学习和宣贯。
  二、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城市地区是否建立了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的地区,是否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规定,制定了过渡期方案。
  三、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是否已经制定,实施情况如何。
  四、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制定并执行了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 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是否存在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情况。
  六、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是否按照感染性废物进行管理。
  七、 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暂时贮存是否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
  八、 医疗废物交由何种机构进行处理。
  九、 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什么问题。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会厅
附件三:医疗废物管理和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状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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