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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招门女婿改姓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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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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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同时还规定,夫妻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各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因此,婚后的姓氏也无须改变,夫或妻都有权保持自己姓名的独立性,其姓名权不受结婚的影响。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对于破除旧婚姻习俗的影响,促进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具有积极的意义。当然,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并不妨碍夫妻的姓名另作约定,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无论是夫随妻姓,还是妻随夫姓,都是法律允许的。

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还表现在子女姓氏的确定上,我国法律否定了子女只能随父姓的传统,在子女的姓名问题上,同样也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因此,子女出生后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在协商时应摈弃“重男轻女”、“孩子跟谁家的姓就是谁家的根”的陈腐观念。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子女都是随父姓,这并非是重男轻女而是约定俗成。当子女长大成人后,有重新选择姓氏的自由,即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更换自己的姓名,父母不得非法阻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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